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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价值的种类 | |||||
| 作者:新起点司法考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 |||||
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法律以自由为最高 的价值目标。自由不仅是评判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 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确认、尊重、 维护人的自由权利,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 行为的强制性规则。 2.秩序。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指社会秩序。即通过法律机构、 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秩序是法的基本 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没有秩序,其他价值的存在就 会因缺乏必要的保障而无现实意义。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 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如果秩序是以牺牲自由、平等为代 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是不可取的秩序。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 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3.利益。利益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 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离开了利益关系, 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乃是各种 利益。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 4.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 才是真正的法律。正义也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是法律必须着 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 标准,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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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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