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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童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 |||||
|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例外,但上述三类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童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15条) 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法》第94条) 3.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4.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全部费用,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 5.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定罪处罚。若有上述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还应数罪并罚。(《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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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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