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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种特殊市场主体的破产能力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 |||||
| 1.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使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破产法》第135条) 2.国有企业破产。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主要考虑国有企业在转型时期的一些特殊性和我国的特殊国情,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还允许一定程度的政策性破产存在。期限届满后,所有国企均适用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第133条) 3.金融机构的破产。《商业银行法》第71条、《保险法》第86条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均作了相关规定。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如破产财产涉及到自有资产和客户财产两部分,需要对客户财产保护做好专门规定;同时金融机构牵涉到的社会关系广泛,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关系社会稳定,启动破产程序须经监管部门批准。因此,《破产法》第134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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