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新起点 >> 名师课堂 >> 经济法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字体: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作者:新起点司法考试    文章来源:新起点司法考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0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发生一般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协商和解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重大纠纷或者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可以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直接行使结社权的产物,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之一便是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调解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调解的结果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换句话说就是,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的职能。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救济。

4.提请仲裁。仲裁的前提条件是争议双方订立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条款。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使消费者权益争议及时得到解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二)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与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变更后的企业承担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租借人承担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的经营者的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34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限制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下一篇文章: 自然人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 犯罪形态之---犯罪未遂

  • 共犯与犯罪形态交织在一起的…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空间效力规定

  • 累犯的种类和成立的条件

  • 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

  • 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

  • 转化的抢劫罪

  • 罪刑法定原则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