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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字体:
限制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新起点司法考试    文章来源:新起点司法考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0

一、限制竞争的行为

所谓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来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在我国相关的主体通常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在进行交易时主要是通过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是串通起来来限制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制竞争的行为有以下四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又称限购排挤行为)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搭售或者其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四)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介绍如下:

(一)欺骗性的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该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低价倾销行为

(六)不当奖售行为

(七)诋毁商誉行为

 

【相关真题】

04.卷一.单.19)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答案:D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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