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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的比较          【字体:
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的比较
作者:新起点司法考试    文章来源:新起点司法考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0

   招标投标法  拍卖法
立法目的
适用对象 货物、工程、服务 物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无主物品;文物;其他物品等
必须招标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可选择的项目:凡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项目,当事人可自己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 权利: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相应的社会组织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
其他项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认定资格
拍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自律性组织;全国拍卖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地区拍卖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
当事人 招标人、投标人(联合体)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主要活动主体 招标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拍卖人:企业法人、中间人
竞争规则 由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投标 价高者得规则
交易程序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现场拍卖、应价、履约
成交 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双方签署书面合同 击槌成交。拍卖人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交付所有费用
禁止行为 投标人之间或与招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后,中标人禁止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中标项目 禁止委托人非法委托;禁止拍卖人或委托人瑕疵隐藏;禁止违禁竞买竞卖;禁止拍卖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与竞买人、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禁止拍卖人不正当收取佣金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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