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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理解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5 | |||||
| 我认为法条理解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面对如此众多的法条,你不可能对自己所掌握的每一个法条都有着正确的理解,你也不可能对自己还没有完全掌握的法条也有着完全 正确的理解。尤其是有一些法条并非可以通过自己的学习就能完全掌握。下面我举几个例子。 1、《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以累犯论处。 这个法条我们理解它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方面:何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分则第一章第102条到第113条所列罪名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主要罪名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分解性罪名。可分解为两个罪名)、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选择性罪名)、资敌罪等十余种犯罪。特殊累犯所犯的前后两罪都必须是这些罪名其中之一,除此之外不可称为特殊累犯。 第二方面: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中的“刑罚”。依《刑法》总则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那就是说,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管刑罚种类,哪怕前后两罪都是单处罚金的附加刑,也仍构成累犯。由此可以得出多种组合。即使前后两罪都是管制或者前后两罪都是拘役,也都同样构成累犯。若前罪是剥夺政治权利,后罪是管制的也是累犯。若前罪是拘役,后罪是没收财产的也仍是累犯。这种组合既可以是主刑间的组合,也可以是附加刑之间的组合。还可以是主刑与附加刑间的组合。这种组合按数学的排列方法计算可以得出不下几十种。但我们只掌握其精髓即可,无需一一排列。 第三方面是时间概念。即“任何时候”。此处没有任何限制性语汇,即不论多长,也不管多短,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即可。 2、《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品、复制件;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组织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此条规定了九种情况下的证据的效力优劣,但它并不能穷尽一切证据的效力高低。除这九种之外的情形,证据之间的效力如何判定,这就需要我们自己去掌握、去衡量。比如说:题干中告诉我们有两个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那么相互矛盾的证据我们无法认定其优劣,则我们可以从另一角度考虑,可以考虑这个行政案件既然证据间存在矛盾,那就意味着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由此推出这个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将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3、《刑法》第316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理解这个法条时,第一要确定的是依法被关押的,未被关押的不构成脱逃罪。如被判处管制的、缓刑的以及被假释的三种主体不构成脱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也不构成脱逃罪。第二要确定的三种主体。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这三种主体是否是真的有罪,法条中并没有说明,也可能真的有罪,也可能真的无罪。即使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也可能通过再审改判无罪。但不管有罪还是无罪。我们都要把他们认定为脱逃罪的主体。那就是说,即使是无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也仍然是脱逃罪的主体,只要是被依法关押的、被认为是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就构成脱逃罪的主体。 4、《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第一、法律没有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时间,即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时间可以是在证人作证前,也可以是在证人作证后,可以是确定为证人但尚未出庭作证时,也可以是在出庭作证时。第二、法律没有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方法,打击报复的方法可以理解是多种多样的。第三、对打击报复证人的既可以对证人本人进行,也可以加害证人的亲友;既可以以毁坏财产相威胁,也可以用毁坏名义相报复。 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对于这四种自诉案,我们要掌握的是:1、侮辱、诽谤案,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属自诉;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属自诉,但重伤的仍是自诉;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自诉案,即仅限轻伤;4、侵占案,不考虑数额,情节,只要是侵占就是自诉,即使是500万元的侵占也仍是自诉案。 6、对缓刑的理解: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缓刑考验期内: 缓刑考验期内,不管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要实行数罪并罚。既不是先减后并,也不是先并后减。 第二种情况:缓刑考验期满: 缓刑考验期满后,不管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如果是犯新罪,只对新罪进行判决,不按累犯处理。如果是发现漏罪,那要看追诉时效。如果在追诉时效内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如果在追诉时效以外的,不作犯罪处理。 第三种情况:缓刑期间应遵守《刑法》第75条的规定。违反此规定情节严重的,也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7、对假释的理解:也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假释考验期内: 假释考验期内,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是犯新罪,都要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并罚;如果是发现漏罪,也不考虑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仍然要撤销假释,但处罚的原则是先并后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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