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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联系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5 | |||||
| 法条联系是指在司法考试复习准备中,有时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绝不能单靠一个法条作为工具,而要使用多个法条才能解决这类问题。 1、比如说“律师在行政诉讼中,能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这个问题你既不能笼统地说能,也不能概括地说不能。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依照此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代理律师应是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而且这条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代理的是被告还是原告。紧接着我们看下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或证人收集证据。这条规定说明,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可以经过法院的允许收集证据。这就对被告收集证据有了明确的限制。再看下一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综合以上三个法条我们仍然没有能够明确得出代理诉讼的律师是否可以调查、收集证据。但我们可以从三个法条中领悟一些规定的含义。首先要搞懂“代理诉讼的律师”是代理哪一方,是被告还是原告。如果是代理原告方的律师,则是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因为法律规定中并未禁止原告方的这种权利。但如果是代理被告方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则这个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就应该受到与被告方行政机关一样的限制,则是不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了。 2、《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个法条间的关系如何确定,是直接由分立后的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协议承担呢?法律明确说明了法律关系主体间有无协议的区别。对此两个法条的联系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一是明确协议是由哪个主体间达成的。如果是在分立时,由分立的数个企业间达成的协议,则这个协议属于内部约定,对内在分立后的企业间是有效的,而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分立的数个企业间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其中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按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二是如果是在分立时由分立的企业与债权人共同达成的协议,则这个协议对内对外都是有效的,作为债权人只能依照所达成的协议提出请求。约定的债务份额是多少就按协议约定的份额提出请求。 3、对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的认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按这两个法条的规定,我们要掌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九种:即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责任的承销人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责任的审计所、评估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咨询机构则不是主体。 4、《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142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联系上述三个法条,我们可以分四层去理解:第一、这三种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当中国法律与国际条约对此争议都有规定,且不相同时,除我国作出保留的以外,可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第三、如果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对此争议都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四、发生争议后,争议双方选择诉讼或者约定仲裁,但不管纠纷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都要适用中国法律。所以对这三种合同,我们绝不能单单从合同法的角度去理解和运用它,而应当用联系的方法将相关的法条都结合起来运用,这样当出题者无论是出单选题还是多选题时我们都不会手足无措,我们也当然可以从容应对。 这里我们要把适用法律与法院管辖区分开来,千万不要把两者的关系混淆在一起。这三种合同应该由我国法院管辖。但有些争议可以由我国法院管辖,但不一定适用我国法律。比如说,两艘日本货轮在我国领海发生碰撞,管辖由我国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地法院),但适用法律上通常应适用日本法律(两个货轮的国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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