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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学第七讲:提案人(终结篇) | |||||
| 作者:杨帆(男) 文章来源:新起点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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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议案 向全国人大的提案人包括: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务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全国人大组织法》第9、10条)。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提案人包括: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和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2条)。 向地方人大的提案人包括:主席团、党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地方组织法》第18条)。 向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人的提案人包括: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会、省级、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地方组织法》第46条)。 2、法律案(《立法法》第12、13条;《立法法》第24、25条) 3、质询案(《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33条)(《地方组织法》第28、47条) 4、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主体:各政党、各人民团全,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选举法》第29条) 5、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提名人(《地方组织法》第21条) (1)本级人大主席团 (2)一定数额的人大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县级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6、罢免案 7、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46条、《地方组织法》第31、52条)(与罢免案大体一致)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提案临时召开全国人大会议(宪法第61条);提出宪法修改议案(宪法第64条) 9、要求法律解释案(立法法第43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法规是否违宪、违法(立法法第90条) 10、提出基本法修改案(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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