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立新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整理和点评2007年的典型民事案件的时候,有一个强烈的冲动,在心中激荡,这就是我们的民事权利帝国的基础已经奠定起来了。何以如此说呢?请看三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民事权利。看过2007年典型民事案件及其关键词,哪一件案件不是围绕着民事权利展开的?不论是争议死亡赔偿金的同命不同价,还是争论侵占楼道、非法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等各项物权问题,不论是判决开瓶服务费、调解一次性餐筷费是否该收取,还是死亡流浪汉赔偿金、博客侵权,等等,统统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可以看出,在我们现在的社会里,民事权利,它本身就已经成为了一个极火的关键词。它已经从民法学家的书本里,从法学院的课堂上,从法学词典的专业词汇中,走向了全社会,走进民众的生活里,溶入了每一个人的血液里,成了与民众生活须臾不可缺少的必需品。这样的一个主张民事权利的世界,其实就是和谐社会的一个侧面,就是关注民生的社会共鸣,也是我们民法学者倾心已久、梦寐以求的理想王国。如果不是这样,怎么会有这样多的主张权利的案件呢? 第二个关键词:物权法。再看2007年的法律社会和生活,我们还可以看到的是,物权法和物权也成为社会生活的关键词。2007年,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何止物权法一部?但唯有物权法得到了全国民众的关心,成为全国人民人所共知的话题。就是那个“最牛钉子户”案件,人们为什么对它感兴趣?就是因为它反映了民众对物权的追寻和诉求。物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民事权利中最为基础的权利。民事权利有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但是,如果没有物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民众的其他民事权利还能够得到保障吗?试想,当一个一贫如洗,没有任何财产作为保证的人,能不能高举民法的旗帜、高喊民事权利万岁的口号呢?记得最为深刻的一个事情,是我在上海讲物权法下课后乘出租车去机场,就连出租车司机都在跟我侃物权法!有了物权法的保障,那就不仅是人民的物权得到了法律保证,而且其他民事权利也都有了坚实的物权保障,行使民事权利就会更有力度。 第三个关键词:民法典。在物权法通过并且实施之后,我们的立法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侵权责任法,并且接着就要制定民法总则以及其他关于民事权利的法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法,由它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实施了侵害民事权利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民法总则更是规定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享有多少种的民事权利的根本性问题。制定了我国的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再加上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以及其民法单行法,我们就会有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因此,在2007年,民法典也是一个关键词。当然,我们现在也不是没有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这些基本内容都是规定在现在的民法通则当中的。不过,它的内容不够丰富,需要进行完善,由它引发和催生民法典。民法典成为民众生活的关键词,那么,民事权利也就更加深入地走进民众的生活。 当我们看到了这三个关键词之后,我们可以说出我的这篇文章的主题,那就是,2007年,是奠定民事权利帝国基础的一年。 当下法学界流行一个“民法帝国”的说法,初衷是批评民法学者自说自话,搞封闭的民法研究和立法,不与他人搭界。因此,好像这不是一句好话。不过,我倒是觉得这句话是一个好话,因为民法帝国就是权利帝国,就是民事权利帝国。在我们的社会构建一个民事权利帝国,有什么不好呢?在一个社会中,当民事权利成为一个帝国的时候,公民的意识就是得到最大限度提升之时!当一个民事权利帝国建成的时候,那全体人民就是社会顶天立地的主人之时!我们在民法上追求的这个民事权利帝国,与我们在政治上追求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有什么区别吗?我认为是完全没有区别的,民事权利帝国正是我们在政治上所追求的目标。这不仅是我们民法学家和民法学工作者自己的光荣和责任,而是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共同的光荣和责任。 这项巨大的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十年了,改革开放催生了民法通则,才使我们每一个民事权利主体有了民事权利的意识,司法机关才有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职责,人们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才会提出自己的诉求,才有了我们今天维护自己权利的形形色色的民事案件。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取得的功绩是如此辉煌,那么在法律领域中,开始构建一个民事权利帝国,就是这三十年中不断闪烁的巨大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