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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向            【字体:
葛洪义: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8
葛洪义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恢复了法学教育。讨论中国的法学教育,这个背景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当时,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作为法学教育内容的依托,也缺乏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员,所以,我国最初的高等法学教育主要是以相关的普适性的法学原理而非中国的法律为内容,教员讲授的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有关法律与国家的基本理论。即使1979年国家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后,这种以原理为主的教育状况依然没有根本改变。在这个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总体上比较强调培养学生的政治、道德素养以及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也即通常说的三基教育。显然,这种教育模式与我国的成文法体制也是相容的,进而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形式。

  这种形式不同于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职业法律教育。英美国家作为判例法国家,法律教育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特点。尽管在美国19世纪中期以后,学徒制的法律职业教育已经式微,但是,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员,这是始终没有改变的。因此,从哈佛大学法学院开创的风靡美国的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案例教学法,到后来的诊所法律教育,都与法律职业人员的实践能力培养有关。这种教育形式的显著特点是紧密围绕本国法律实践开展教育,使学生在学习期间获得从业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与技巧。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突出矛盾之一,就在于传统的素质教育与近年来开展的职业教育之间的冲突。就前者来说,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建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教员中的主体是在这个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一代学者,无论是经验背景还是知识储备,都比较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就后者来说,一方面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人才需求,毕竟我国法律越来越多,社会需要熟知各种法律具体规定的人才,另一方面则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司法考试是为法律职业选拔人才,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题型都愈发强调答案的确定性。两者结合,导致了一个对传统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冲击。再加上教师中有相当部分人员从事兼职律师的工作,从而形成了一种通过分析具体案件讲授具体法律,传授诉讼技巧的教学风格,客观上从法学教育体制内部对法学教育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国的法学教育需要改革。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已经基本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态,凭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处理案件的历史时期已经过去。以往几十年的法学教育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第二,随着大量法律的制定,社会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多的专业化要求,例如房地产、金融、税务、公司兼并与转制、刑事、婚姻等,都需要相关的专业法律人才;第三,司法改革导致司法制度的正规化,依法行政导致执法领域的程序化与正式化,诉讼与行政程序的作用越来越大,进而引起对法律运用技巧和表达能力的更高要求。这些变化,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生产力的发展最终一定要通过分工的细化来体现。法律职业在中国的出现正是以社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为基础的。因此,要求法学教育更加强调传授法律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开设更多的能够面对实际问题的课程,提高学习者的动手能力,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结果。

  当然,法学教育的改革不是一个简单增加实务类课程的问题,更不能简单地否定历史经验。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体制中,都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作为自己的教学内容。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同样不能以此为目标,而是必须也只能立足于三基教育。所不同的是,这个三基,需要与中国自己的法律实践紧密联系。事实上,大学的法学教育过去不是,今后也不会是仅仅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所以,基本原理始终需要处于重要的位置。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并不在于以素质教育为中心,而在于没有把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核心任务。法律以正义为基本价值,法学教育必须强调这个基本原则。但是,法律学生追求正义的能力,不是来自于空洞的说教,而是来自于自己职业的素养,即需要体现在他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处理各种类型的与具体生活经验相关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中。

  由此可见,解决法学教育中的矛盾,需要将传统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而不是加剧它们的对立。这就需要我们重视法律方法的培养。法学教育重在传授法律的方法,即运用法律的语言、概念、技术和制度去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也是法学教育能够作为高等教育内容的原因所在。以法律方法的学习为中心,可以将法律的原理与法律的知识、技术相结合,将法律素质教育融于职业技能的提高过程之中。当学习者懂得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自由和尊严的时候,他们就不那么容易被奴役,而且,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所以,法学教育的改革,在我国,就是要把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法学的课程与生活中的法律、案件、法律事件相结合,帮助学习者了解、熟悉、掌握法律的方法,使法律学生能够成为一个具有法律职业精神和素养的充满生活智慧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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