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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八参考答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 14:16:56 收藏本页

1,正确答案是:ab 
分析:《高法刑诉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正在服刑的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被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选定AB,排除DC项,本解释并未涉及,但据刑事诉讼管辖一般原理,应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而不应由捕获地法院管辖,参见前引《刑事诉讼法》第24条。

2,正确答案是:abcd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军事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问题,对于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本题的四个选项所列的犯罪都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

3,正确答案是:ac 
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以及《高法刑诉解释》第23条规定。故选定AC。D项的证人,则不应回避。有些争议的是B项,题干中并未明确庭长王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单凭其职务并不能成为本案之审判人员之列,故不应成为回避人员。

4,正确答案是:cd 
分析:本题考查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条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概念与范围。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33条的规定,B选项所列者是没有限制的(根据《律师法》第13条的规定,其在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作为辩护人);而另外三选项则有所限制,他们担任刑事辩护人应当具备这样的一个条件,即只有当其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时,才可以作为辩护人,而《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 C与D项是当选的答案。

5,正确答案是:cd 
分析:拒绝辩护制度一直是考查热点。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也曾考查过极其相似的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9条以及《高法刑诉解释》第36、38条,可得出答案。

6,正确答案是:abcd 
分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颇具
综合性,但法条逐一对照,即可得出答案。至于法理,并不深奥,在此不再详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9、40、82、145条以及《高法刑诉解释》第121条

7,正确答案是:bc 
分析:本题考查对象同于上题。证据法学理论认
为,从形式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般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公安司法人员讯问,向讯问人员所作的口头陈述。故据此排除A项。选择B项应无任何疑义。CD项的取舍,基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点,凭敲诈电话录音足以断定犯罪事实与犯罪人。

8,正确答案是:abcd 
分析:A项,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对,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即来自于徐某之陈述,显为传来证据。
B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对,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可以直观说明被控罪行是否发生以及是否为被指控人所为。本题中李某之证言的内容是直接涉及徐某杀害方某之经过,既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本身,又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为谁,故为直接证据。
C项,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相对,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肯定存在以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通俗地说即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李某之证言显为有罪证据。
D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对,凡是以言语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等等。李某证言当然属言词证据。

9,正确答案是:abcd 
分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勘验笔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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