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公告  报名条件  成绩查询  查分数线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名师辅导  经验交流  考试动态  案例分析 考试大纲 名师专访  历年真题
 司考法规  视频课堂  网上考场  社区热贴  司考社区  博客精选  博客推荐  名师答疑  我要提问  辅导计划 辅导用书  三国法  民法  刑法
 分  校:京 | 晋 吉 | || | 琼 | |
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网|新起点司法考试 >> 司法 >> 每周测试 >> 刑诉 >> 正文


习题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 14:07:29 收藏本页

1,有权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
   A. 同级人民检察院  B. 原审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C. 最高人民法院  D. 最高人民检察院

2,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 案由 B. 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 证据 D. 开庭时间和地点

3,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 公诉人 B. 鉴定人 C. 翻译人员 D. 辩护人

4,下列证据既是传来证据又是直接证据的是哪些?
   A. 证人听王某讲的某犯罪事件是李某所为的证言 B. 现场提取的毛发 C. 带血迹的凶器 D. 被害人从朋友那里得知犯罪人是甲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下列哪些人的讯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 公诉人 B. 被告人 C. 被害人 D. 辩护人

6,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 )
   A.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7,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直接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案件( )
   A.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B.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C.涉及原审判人员违法乱纪甚至接受贿赂等影响公正裁判的案件 D.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直接调查和开庭审判,不宜发回原审法庭重新审判的案件

8,董某因强奸罪被Z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宣告后,董某以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满后又要求撤回上诉。对于董某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允许董某撤回上诉 B.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董某撤回上诉 C.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 D.如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而不允许撤回上诉的,应当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9,原生效判决裁定应具有下列哪种情形时法院才应当再审?( )
   A.原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B.原判决、裁定适用法院确有错误的 C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D.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实际不符的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我要点评】【添加收藏】【打印此文
     
      网页点评
      相关文章
    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必
    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
    拍卖标的物不能交付的违
    本案"订金"能否理解为"定
    以"吻""窃"物应构成盗窃
    王轶:对法律解释的体会
    刘宗荣:保险契约的解释
    客户不应为银行的过错买
    首部营养条例已起草 营养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有8万亿
      热点推荐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
    胡锦光行政精品课程   试听
    张海峡商经精品课程   试听
    李毅三国精品课程    试听
    隋彭生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艳霞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王锴行政法精品课程   试听
    姚欢庆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帆法理精品课程    试听
    常英民诉精品课程    试听
    陈永生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张合功论述精品课程   试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 2003 北京新起点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汇款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资源东楼1225室北京新起点学校 韦玮收
    或者:北京银行惠新支行(0376 0001 2010 8079 591
    户名:北京市东城区新起点培训学校
    电话:010-62756808,62757988,62751348
    校长信箱: xqd9027@yahoo.com.cn
    站长:新起点 信箱quicktime_w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