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公告  报名条件  成绩查询  查分数线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名师辅导  经验交流  考试动态  案例分析 考试大纲 名师专访  历年真题
 司考法规  视频课堂  网上考场  社区热贴  司考社区  博客精选  博客推荐  名师答疑  我要提问  辅导计划 辅导用书  三国法  民法  刑法
 分  校:京 | 晋 吉 | || | 琼 | |
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网|新起点司法考试 >> 司法 >> 每周测试 >> 刑法 >> 正文


刑法每周必练测试习题十参考答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1 11:22:30 收藏本页

1,正确答案是:abc 
分析:【解析】甲生产假药的行为并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故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乙的行为并未造成严惩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甲、乙、丙的行为都有符合《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故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ABC为正确答案。而D项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正确答案是:abcd 
分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故甲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A正确。乙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正确。根据刑法的154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以C正确。《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故丁某的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共犯,D正确。

3,正确答案是:abcd 
分析:【解析】A项中财会人员缺乏偷税故意;B项中骗回的6万元部分构成偷税罪,超出的4万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有数额较大的要求,即要求偷税金额达到一万元,C中只有5000元,不构成偷税罪。

4,正确答案是:acd 
分析:【解析】为抢劫而杀人的定抢劫罪,抢劫后为灭口的数罪并罚,故A正确;B中的某女自杀是乙的强奸罪的加重结果;C中丙胁逼他人杀人或自杀构成杀人罪。D中二人相约自杀,甲男欺骗某女先自杀后逃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5,正确答案是:acd 
分析:【解析】本题关键在于对甲某主观方面的认定,住13层而往楼下扔木质包装箱是一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以危害结果定性。所以甲应按故意杀人罪(间接)。所以ACD都是错误的。

6,正确答案是:bc 
分析:【解析】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可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并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应当认定为是加重情节,故A不当选。
为所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故B当选。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所以C不当选。
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不当选

7,正确答案是:bc 
分析:【解析】敲诈勒索罪以既存的某种事实为前提,对被害人进行要挟。A项中缺少前提条件,构成的是抢劫罪。B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B项正确。C项是典型的有盗窃罪转化成抢劫罪的情形。D项构成盗窃武器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不转化成抢劫罪。

8,正确答案是:d 
分析:【解析】盗窃200元,未构成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大”一般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甲猛一转身将失主推开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甲没有公然夺取财物,也不构成抢夺罪。所以,D项正确,甲不构成犯罪。

9,正确答案是:abcd 
分析:【解析】A中甲使用暴力进行威胁,使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出财务,不属于抢夺罪,因为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所以A错误;入户抢劫的要件之一是在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本案中甲开错们,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B错误;抢劫只有造成加重结果的,如致人重伤、死亡,不存在未遂,属于结果加重犯,但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他情节的,同样存在未遂问题,所以C错误;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所以D错误。

10,正确答案是:bd 
分析:【解析】A中甲并未将名犬据为己有,所以不构成盗窃罪;B中乙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应数罪并罚;C中丙将所盗窃的黄金饰品放在垃圾筒里,已经脱离了财务所有人的控制,所以已经构成既遂;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ylhp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我要点评】【添加收藏】【打印此文
     
      网页点评
      相关文章
    食品包装规范征意见 购物
    燃放"开门炮"引热议
    国家赔偿法“翻修”将有
    政府监管“问题房产”缘
    建设部通报批评葛洲坝集
    广州检察系统:特约检察员
    山西一农民告镇政府名誉
    《土地调查条例》施行 数
    此医疗纠纷案是否应当再
    大风能否作为本案免责事
      热点推荐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
    胡锦光行政精品课程   试听
    张海峡商经精品课程   试听
    李毅三国精品课程    试听
    隋彭生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艳霞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王锴行政法精品课程   试听
    姚欢庆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帆法理精品课程    试听
    常英民诉精品课程    试听
    陈永生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张合功论述精品课程   试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 2003 北京新起点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汇款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资源东楼1225室北京新起点学校 韦玮收
    或者:北京银行惠新支行(0376 0001 2010 8079 591
    户名:北京市东城区新起点培训学校
    电话:010-62756808,62757988,62751348
    校长信箱: xqd9027@yahoo.com.cn
    站长:新起点 信箱quicktime_w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