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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飞行员流动比例涉嫌违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7 11:39:07 收藏本页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选择劳动岗位的自由和权利,只要航空公司违约,飞行员随时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民航业竞争激烈的态势下,航空公司应该想办法完善管理,留住飞行员,而不是通过行政机关搞限制飞行员的流动比例。实际上,这个“办法”很难行得通。

  非常明显,这个规定是针对“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的,因为所有涉嫌的飞行员都没有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

  这个办法是一个“一边倒”的规定,完全是按航空公司的意愿出台的,至于飞行员的利益是什么,没有明确的表述。

  出台《飞行员条例》,全面规范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才是最终的出路。

  

  “民航业既然已走向了市场,就不能拖着计划的尾巴不放。民航华东管理局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关于限制飞行员流动比例的规定,不仅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而且违反劳动法的精神。”航空案第一律师张起淮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4月5日民航华东管理局向媒体公布了《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中关于飞行人员流动需满足的三个条件:(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了流动申请并已获得同意;(二)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需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现用人单位确定飞行人员流出比例和办理流动申请时间,须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张起淮律师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选择劳动岗位的自由和权利,只要航空公司违约,飞行员随时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民航业竞争激烈的态势下,航空公司应该想办法完善管理,留住飞行员,而不是通过行政机关搞限制飞行员的流动比例。实际上,这个办法很难行得通。
  据民航华东管理局党委办公室主任秦刚介绍,该办法只适用于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协商阶段,若纠纷诉诸法律程序仍需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非常明显,这个规定是针对“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的,因为所有涉嫌的飞行员都没有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
  “这个办法是一个‘一边倒’的规定,完全是按航空公司的意愿出台的,至于飞行员的利益是什么,没有明确的表述。”张起淮律师告诉记者。其实很多飞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本没有找到接受的下家,只是对管理体制有异议。
  海南公司的20名请辞的飞行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辞职是因为不认可公司的管理制度,至于未来去哪家航空公司工作,“公平、良好的工作环境”是他们首先看重的。机长张忠明和冯向东说,他们非常怀念他们刚到海航工作的日子,那时公司刚起步,一切工作制度井然有序,让刚从部队转业的他们愉快而幸福地飞翔。“公司壮大之后,管理不如从前啦!”他们叹息。
  海航机长唐勇说,现在社会上有一个误区,以为飞行员辞职就是为了跳槽去挣高工资。说句心里话,待遇是一个原因,但是,对一些人到中年既有豪宅又开豪华车的机长来说,单单是钱似乎没有那么大的吸引力,航空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否合情合理才是最重要的。
  张起淮律师说,如果这个办法只“适用于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协商阶段”,那么出台的意义不大,在劳动用人方面首先违反上位法———劳动合同法;东航的飞行员集体返航,也只是因为协商不成才闹得沸沸扬扬;如果要解决问题,飞行员还是得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因此,出台《飞行员条例》,全面规范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才是最终的出路。
  法制网北京4月6日讯

行政主管部门应摒弃非市场化思维

 陈煜儒

  “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引发全社会的强烈关注。主管东航的民航华东管理局紧急出台《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对飞行员流动规定了新条件。应当说这是行政机关积极作为的表现。但是,规章既然是面对一个快速发展的民航市场,制定过程中就必须摒弃非市场化的思维,做到兼顾各方利益,更不能与国家法律规定精神相冲突。特别是作为和航空公司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行政部门,应以公平、公正、依法管理者的形象统领行业。
  从法律角度说,飞行员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劳动者,他们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精神,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如果主管行政部门想用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一边倒”的规定来解决企业内部劳资纠纷,难免会引发新的行政法律纠纷出现,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飞行员流向民营企业现象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提出挑战,而企业的有效管理得益最多的是消费者。因此行业主管行政机关在出台规章时,应该放眼中国民航市场的整体利益,不应局限在一些国有企业的小利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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