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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推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防止执法随意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7 11:33:01 收藏本页

图为石家庄市交通局

 

  3月初,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08年上半年,将在全市市直所有行政执法部门推广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减少行政处罚弹性。
  “现实中,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因为受到行政干预、经济利益、情感情绪和能力素质等多种因素影响,加上自由裁量权弹性大,造成‘处罚不公、处罚创收、裁量权运用不当、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等情况,这些现象引起了百姓的普遍关注。从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出发,我们必须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石家庄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孙二喜表示。

  市交通局“首吃螃蟹”

  探索,从握有重权的交通部门开始。从去年9月至今年1月,石家庄市交通局按照市政府安排“首吃螃蟹”,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试点工作。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就是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过罚相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性。
  石家庄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建国告诉记者,交通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路政、运管、稽征、地方海事等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是一项必须“死抠”的工作,来不得半点儿疏忽,特别是在对具体违法事实的描述上、对违法档次(阶次)的认定上,要力求操作性强,表述准确。他们对本部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一进行梳理,共涉及一部法律、三部行政法规、8个规章和两个规范性文件中总共172个处罚项目,再把172个行政处罚项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按不同处理类型进行界定,最后分解细化成471个量化分项的自由裁量标准。
  经过几次修改和征求意见,石家庄市交通局先后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执行标准),对有关处罚条款、处罚项目划分出档次和基准,并制定了适用规则。

  “死抠”自由裁量基准

  石家庄市交通局运管处原法制科长、现纪委书记张建朝认为,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得过于宽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或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等,违反其中任何一种,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2倍到10倍、从3万到10万,相差太悬殊,行政执法主体在实际操作中的自由度太大,这就为“人情案”、“关系案”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客观上也不利于遏制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
  而经过细化,执行标准对以上违规行为制定出3个明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档次: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为3万元。实施违法行为两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处罚基准为5万元。具有前两项任何情形之一,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为10万元。
  张建朝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已将自由裁量基准与其他法条一起输入微机,执法人员严格据此进行裁量。
  目前,石家庄市交通局向全市各县(市)交通局印发了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这标志着该市交通系统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全面铺开。

  今年将在全省逐步推开

  据河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石家庄市交通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探索,不过是石家庄市乃至河北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全豹之一斑”。从2007年开始,河北省已在石家庄市和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及省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总队8个单位开展了依法行政试点示范工作。2008年,将在全省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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