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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实施后申请再审还难不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7 11:31:51 收藏本页

  湖北宜昌新华书店发售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FP供图

法制网记者 万 静

  施行17年之后,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进行了修改。

  新的民事诉讼法已于4月1日生效。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围绕着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两个问题展开的。

  特别是审判监督程序方面法律的修改,在社会各界引起的关注和争议也是最大。

  新民事诉讼法不仅将申请再审事由,由原来的5种增加为13项另加一款、规定审查申请再审的时限为三个月,而且还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种种条文修改,直指目前我国再审程序中的诸多“顽症”。

  总的来说,“治顽症当用猛药”,但是经过大刀阔斧、重重增减修改而推出的新型再审程序制度,真的能顺利地得到执行吗?

  近日,部分学者、律师建言应加强新民诉法中再审程序规定的可操作性。

    再审事由足够明确吗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一直密切民诉法修改的任何动向。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后,他仔细研读了修改变化的内容,特别是对于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部分,更是字字斟酌,句句推敲。

  钱律师告诉记者,虽然新法中的申请再审事由增加到13项,将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规定得更为明确。但是作为律师,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他仍然觉得有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新的证据”具体的范围是什么?是整个案件基本事实的“新证据”,还是双方争议焦点问题的“新证据”?如果当事人恶意规避,在一审二审未尽举证责任,能提供证据却没有提供,为逃避交纳诉讼费专门选在再审程序提出(再审程序不收诉讼费),对于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又比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这里“基本事实”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具体范围包括哪些?此外“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是指一审程序未经质证,还是二审程序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对“客观原因”应该怎么认定?钱律师认为,凡此种种问题,都需要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好让当事人在提起再审程序时具有可操作性。

  法院内部规程抵触怎么办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工作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适时出台有关制度和方案,为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据悉,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统一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通知,明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民事再审、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凡与《决定》抵触的,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不再适用。《决定》施行以后所有的再审案件和执行活动一律适用《决定》。

  “虽然最高院对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做清理,但是一些原有的法院系统内部规定是否仍然有效,还需要进一步明确。”钱卫清律师在此举例道,“比如最高院原来规定,凡是对高级法院的二审生效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必须首先向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程序,只有高院驳回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最高院申诉。如今新民诉法实施后,这样一个前置程序显然是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虽然它既非法律规定,也不是司法解释,但它却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个工作规定,对法院判决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此,最高院是否应该向社会明确公布废止,不再适用?”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吗

  民诉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王亚新教授认为,此次民诉法中再审程序的修改变化,最大亮点是强化和规范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制度,给予当事人明确的诉讼权利。使以前类似于“信访”、且在提出及审查的方法程序等方面显得很模糊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渠道,改变为一种相对规范的再审申请制度。

  然而,新民诉法赋予当事人更多再审救济权利的同时,他们的义务和责任也相应对等了吗?王教授认为,新民诉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拥有程序保障的启动再审途径。同时,这也意味着当事人既享有程序上的权利,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按照新民诉法规定的,如以书面形式、指明再审事由等程序来提起再审申请。

  他认为,新民诉法规定在申请再审的事由和条件方面,在要求当事人穷尽程序原则这方面仍有改进的余地。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允许当事人未经上诉就提起再审程序,法律对此应加明确规定。新民诉法有关检察院的抗诉事由和当事人的再审事由规定完全一致也值得商榷。此外,检察院对法官职务犯罪或违反程序提出抗诉的职能可适当强化,但是在事实认定等方面进行纠错,应规定检察院的抗诉以当事人已经提起过再审申请为前提。这同样符合“程序穷尽”或“诉讼经济”原则。

    再审是不是实行“三审制”

  对于新民诉法实行的再审制度,有人认为是模仿一些西方国家实行“三审制”。对这样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的民诉法专家杨荣新教授表示不能接受。

  他认为,再审是一种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一般就不能再提起诉讼程序了。如果确实判决错了,只要满足民诉法规定的13种再审事由,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救济手段,是可以提起再审程序的。

  再审程序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一审、二审。比如一审、二审对案件的事实、法律都要进行全面的审查裁判。而再审的审理范围则要根据当事人提起的事由而定,比如当事人只针对法律适用错误提起再审,那么再审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则再审就必须对事实部分进行审理,而且这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等条件。因此,再审制度不是所谓的“三审制”。

  今年1月、2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召开全国法院立案审判暨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和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在会上,研究部署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据记者了解,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正在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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