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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 9:33:46 收藏本页
     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今天全文公布《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大型商业网点,将非商业网点改为大型商业网点,或者改变大型商业网点用途、业态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我国城市商业网点尤其是大型商业网点普遍存在盲目发展以及布局、规模不合理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为此确立了大型商业网点设立的规划审查制度,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就拟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提出审查意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违背供应商的真实意愿,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强迫供应商无偿提供服务或者接受其他不公正交易条件。如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欢迎社会各界在2008年4月2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或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
sywd@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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