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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规定实施首日北京一被执行人领10倍罚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 10:16:31 收藏本页
    今天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京城首例据新法高限处罚的被执行人也同时产生。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朝阳法院已对其作出了处以相当于债务本金十倍的罚款。长丰康盛七公司因拒不履行给付7200元房租义务,将面临72000元的高额罚款。
  据了解,长丰康盛七公司的7200元债务源于与于女士的房屋委托出租合同,根据其双方约定,于女士委托长丰康盛七公司对外出租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期限一年,月租金2400元,且无论房屋出租与否,长丰康盛七公司都要向于女士支付房租。后因为长丰康盛七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房屋租金7200元,被于女士告上法院。2007年9月5日法院做出判决于女士胜诉。在于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法院对长丰康盛七公司进行了执行督促,但该公司对法院的督促置之不理。
  3月31日下午,执行法官根据于女士提供的线索,找到了长丰康盛七公司的负责人曲飞,但该负责人对法官明确表示,其公司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法官要求曲飞回法院说明情况时,曲飞不仅不配合,反而叫来二十余人围堵法官和法警,并趁乱逃离现场。事发后,法院迅速组织执行干警、法警大队法警多人赶赴现场,将妨碍执行的曲贵君、曲静等七人带回法院,并决定依法对其中五人分别处以拘留十五日和十日的处罚。
  今天上午,慑于执行工作的威慑力,逃跑的曲飞随法官回到法院接受处理。根据长丰康盛七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情节,法院依据今天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稿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长丰康盛七公司处以相当于债务本金十倍的高额罚款,计72000元,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曲飞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据了解,这也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例高限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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