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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公布 首次普查明年展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11:40:59 收藏本页
 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这一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条例,明确了什么是污染源以及污染源普查的任务、对象、范围、内容、所采用的方法和质量控制等。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此次发布的条例,明确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理和质量控制是一个大问题,条例为此规范了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理,要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制度。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普查。但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条例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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