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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副院长:现行诉讼模式须作必要的变革调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1 9:31:06 收藏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今年一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曾首次提出了“和谐诉讼模式”的全新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对这一诉讼模式进行了解读。他指出,必须对现行的诉讼模式进行必要的变革和调整,全面、系统地完善中国诉讼立法和诉讼制度,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在全社会实现司法正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

  肖扬曾指出:“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黄松有指出,和谐诉讼模式,是站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的一个崭新命题。当前,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面临许多新矛盾新课题。尤其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案件的方式进入人民法院。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正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提出的。

  黄松有介绍说,尽管中国诉讼模式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是从体制上看,中国目前奉行的仍然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基本上还是沿袭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诉讼机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一种恢复性司法

  黄松有指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是让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是一种恢复性司法。在这一诉讼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他说,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代表一种新型的正义观,它体现了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

  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有三方面任务

  黄松有指出,建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他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从和谐主义诉讼理念出发,重新构建诉讼基本原则体系。确立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地位,并将其作为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支柱。

  二是以强化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为基础,形成科学合理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要充分肯定当事人的自治性和主体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选择,让司法诉讼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体现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让当事人在案件事实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建立严格的法院职权调查证据制度;进一步完善法院对案件事实的释明规则。

  三是建立法律观点开示制度,保障法院和当事人就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对话与交流。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对法官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从而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协同发现案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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