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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撑起保护伞,最高法公布十个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例

  作者:webmaste… 文章来源:转贴(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27 18:37:28 收藏本页
 

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撑起保护伞

2001年7月至今,法院共认定“红河”、“立邦”等29件驰名商标

  本网北京4月26日讯(记者徐来

)随着商标法的修订和实施,人民法院自2001年7月开始在商标、域名等纠纷案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截至2005年4月,共认定了“中化”、“Rolex”、“奇正”、“红河”、“舒肤佳/safeguard”、“沃尔玛”、“DUPONT”、“立邦”、“国美电器”、“平安”等29件驰名商标。人民法院通过在案件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据介绍,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催化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给企业带来巨大商机,在某种程度上也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法修订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及时制定了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至今已形成较为系统的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体系。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认定的标准、效力,以及对侵犯驰名商标法律责任的追究等作出更具体的解释,设置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审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非常复杂,除贯彻实施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将会继续重视涉及驰名商标等有关问题的研究,注意在审判实践中积累和总结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审判经验,将适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机制。

 

最高法公布十个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例


    1.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

    2.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

    4.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5.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6.(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

    8.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10.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诉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加大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力度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问题答记者问

  

  自2001年7月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陆续认定了一些驰名商标,依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司法保护。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就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情况。

  蒋志培: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自2001年7月至2005年4月底,人民法院共认定了29件驰名商标。人民法院通过在审理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依法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请您谈一谈,现行商标法对于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都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蒋志培: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2001年12月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尔后公布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又进一步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记者:那么,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是如何保护的?

  蒋志培: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在对不服商标评审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制止对驰名商标的非法抢注。对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记者: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是如何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的?

  蒋志培: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了6件权利人是国外当事人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在认定这些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采取的是与国内商标一视同仁的态度,依法给予其国民待遇,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在认定和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过程中,只要其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人民法院都会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司法保护。

  记者:今后,人民法院还将从哪些方面继续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呢?

  蒋志培:我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总结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机制,解决新出现的和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其次,各地法院要依法审理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要将商标法和相应司法解释关于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各项保护规定通过每个案件实施好,落到实处,为促进和提升我国品牌经济提供良好的司法保护环境。
  再次,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当事人请求认定和保护的驰名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均应给予认定和保护,既不降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也不刻意鼓励认定或者任意扩大认定范围。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并且涉案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时才会做出认定。同时也要认识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会重视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的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加大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力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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