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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获高票通过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15 18:27:24 收藏本页

    据新华社消息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昨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2901名代表出席闭幕会,符合法定人数。
    闭幕会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吴邦国主持。
    根据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相关的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修改。同时根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提交大会表决的各项报告的决议主题突出、内容从简,与往年相比,篇幅明显压缩。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通过了关于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会议经过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会议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的提名信。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决定补充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决定任命:徐才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陈炳德、乔清晨、张定发、靖志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会议经过表决,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这时,全场响起了长时间的热烈掌声。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了《反分裂国家法》。这部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时30分,在雄壮的国歌乐曲声后,吴邦国宣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的提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决定补充任命:
    徐才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陈炳德、乔清晨、张定发、靖志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增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席:胡锦涛
    副主席:郭伯雄 曹刚川 徐才厚
    委  员:梁光烈 李继耐廖锡龙 陈炳德 乔清晨 张定发 靖志远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05年3月14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单行本出版发行
    据新华社消息 《反分裂国家法》中文单行本已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单行本除收入了《反分裂国家法》法律文本外,还收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说明》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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