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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武器消除歧视现象

  作者:webmaste…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14 8:42:17 收藏本页
 

运用法律武器消除歧视现象

  “市场准入歧视、价格歧视、财富歧视、就业歧视、行业歧视、报酬歧视、劳动条件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资历歧视、学历歧视……”安徽代表团童海

保代表向记者列出了一份长长的“歧视清单”。
  这份“清单”来之不易,童海保代表不仅查阅了许多资料,而且还走访了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处于贫困状态的人群,倾听他们在受到歧视后的心理郁闷和焦虑。童海保代表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相继出现,因受歧视而感受到尊严受侵害,不是个小问题,已经是一个值得社会关注,应该立法予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歧视现象的存在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格格不入,到了必须制定法律来禁止的时候了。

  就业歧视和农民工歧视最突出

  童海保代表认为,当前就业压力很大,而就业又是人生存的基础,可就业过程中往往最容易产生歧视现象。就业歧视,主要包括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身材条件歧视、健康歧视等方面。童海保代表举例说,用人单位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可能性,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正是这个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影响了近一亿人就业权的实现。2003年被一些媒体称为占中国人口近10%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反歧视年”。
  还有性别歧视,在招聘广告中无理由地限制应聘者的性别。据调查,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再就业困难,其中有49.7%的人认为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就业压力巨大。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加本地劳动力的就业机会,一定程度地限制外地劳动者参加就业,这是户籍歧视。
  童海保代表指出,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的增加,农民工受歧视已经由个别现象演变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经济歧视、非经济歧视、基本人权歧视、户籍歧视等方面。
  经济歧视,就是指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同工不同酬现象。童海保代表说,正是农民工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得他们不能与城里人享受相同的待遇。而非经济歧视,则是指农民工工作时间普遍超过规定,侵犯了休息权,同时,劳动条件差,强度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和保护。
  歧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很多,童海保代表感慨地说,农民工进城证件繁多,子女入学难,安全保护设施不全,却被安排上岗。除了这些显性的歧视,更为严重的是心理歧视,在一些人眼里,农民工素质低,言行之中不屑一顾,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人格尊严。

  歧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

  童海保代表说,歧视的存在,使得社会群体之间人为地多了一种刚性化的隔离,亦即“不准进入”或“限制进入”的障碍,这就不同程度地阻塞着社会流动,歧视剥夺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发展机会。
  而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一部分人对社会易形成隔膜感和不信任感,严重者甚至会形成一种对立的、反社会的情绪,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特别是农民工,处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状态,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歧视直接导致他们权益的损失,权益的损失又直接影响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

  应该专门立法制裁歧视现象

  “我国现在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方面的立法。”童海保代表说,劳动法是我国反歧视法律中规定的最为具体的法律,主要针对就业歧视进行规制,但显得过于原则,无法有效制裁就业歧视现象。
  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而未将就业争议包括在内。童海保代表认为,这也就意味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歧视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救济。
  由于没有法律来明确责任,对就业歧视就缺乏严厉的法律制裁,劳动者往往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童海保的立法建议提出,反歧视法应仅就现在突出的歧视现象,设定受歧视者的保护程序。一是赋予受歧视者诉权,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请求,并在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起诉者承担没有歧视行为的举证责任;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受歧视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不服的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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