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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和谐

  作者:webmaste…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14 8:41:15 收藏本页

和谐社会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和谐

———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代表

 

  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提出的一个伟大理念,而要引导我们的社会走向和谐,就要以建立在对自然科学规律和社会科学规律充分认识

和把握的基础上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
  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两个基本要素,而其核心就是法治。法学家会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高见呢?记者特别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代表。

  五种权利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徐显明说:和谐社会要调整好几种权利关系:首先权利与义务的和谐是基础。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国家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要和谐,不能只给权利不给义务,也不能只给义务不给权利。其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这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在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要平衡,我们以前如“文革”时期过多地强调了国家权力而忽视了公民权利,这种不和谐的后果是社会缺失活力。第三是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力之间要和谐。如果公共权力之间不和谐就会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制造障碍。第四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是重要的环节,这是一个基于权利主体的平等而产生的权利平等的问题。第五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要和谐。司法不公多是在违背程序的情况下产生的,所以有必要强调程序权利的重要性。

  建立司法一元体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徐显明说:构建和谐社会要改革我们现在司法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弊端,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利益化几个方面。建立司法一元体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首先司法活动的主体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谓一元是指这三个主体在四方面的一元。
  第一,价值目标一元,即以追求适用法律公正为最高价值。
  第二,职业伦理的一元。说到现在极少数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道德缺陷,法学教育应勇敢地出来承担责任,职业伦理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背诵职业操守能养成的,而是训练出来的,所以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训练司法从业人员在案件中进行义务选择的稳定能力,即选择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义务首先履行的稳定心态。这种能力养成了,这种心态养成了,其职业伦理就具备了。
  第三,知识结构的一元,即法学教育的一元化。
  第四,从业标准的一元。统一从业标准有两方面的工作可以做:一是统一法官法、检察官法为司法法,以利于从业标准的统一;二是提高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司法考试是我们统一从业标准的第一步,应该提高它的权威,使它在位阶上高于公务员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可以做公务员,但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不能做司法人员。
  徐显明认为,要扩大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司法部的职能应当包括在全社会推行法治理念和法制教育宣传的职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性的职能;为司法准备包括物质条件和人才条件在内的各种条件的职能;执行包括司法判决在内的所有法律的职能;充当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代表国家行使司法主权的职能等六方面职能,防止司法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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