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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守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作者:webmaste…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6 9:10:54 收藏本页

 

诚信守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四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兴旺发达,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迫切愿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指明了努力方向。各级党

委和政府、各个地区和部门以及每一个公民和企业都应当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从自身做起,自觉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光荣任务。
  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完善、健全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相适应、相融合的法律制度。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人权、爱护群众、依靠人民的精神渗透到立法的各个方面,贯穿到立法的各个环节。同时,应当通过调整、修订现行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监督公共权力,保障、拓展公民权利,使广大公民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与理性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与行政权力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关乎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关系是否和谐、社会交往是否融洽。实践证明,依法行政必定有助于理顺、平衡社会关系,有助于化解、消除矛盾冲突,违法行政则必然导致社会关系扭曲、社会矛盾百出、公民权利受损。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权力,努力建设一个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法治政府,这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做到公正司法。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凸显: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由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依靠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现在主要依靠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如果司法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社会的冲突就不能得到及时平息,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也就必然成为镜中之花、水中之月。因此,必须坚持不懈、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改革中,既要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又要注意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既要全面推进,又要把重点放在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上;既要有紧迫感,又不能急于求成。通过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公正高效的司法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与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
  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广大公民和企业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与诚信意识,自觉做到信仰法律、敬畏法律、诚实信用、互助友爱。公民和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和细胞,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只有广大公民和企业信仰法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经营,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否则,如果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普遍缺失,法律得不到信仰与遵守,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只有建立在诚信友爱的基础之上,才能安定有序、充满活力:民主才能得到充分发扬,法律才能得到普遍遵守,创造活动才能得到维护,公正才能得到实现,人和人才能坦然相处,社会系统才能协调运转。因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相互配合,法治观念与诚信意识必须相互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矗立在一个稳固的基础之上。
  国正人心顺,家和万事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征程中,我们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满信心。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携起手来,振奋精神,为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的法治社会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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