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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作者:webmaste…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3 9:35:56 收藏本页

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呼吁

应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本报讯 (记者郄建荣)在浙江饭店业协会进行环保公益维权而招致诉讼的风波刚刚平息后,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民间环保人士梁从诫3月1日又向记者发出了“国家应尽快建立健

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吁。
  梁从诫以四川沱江重大污染事件为例发表看法说,四川沱江重大污染事件虽然已经过去、有关责任人员也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是,乐山市25万人仍面临喝不到干净水的困境。这种恶性污染给人民群众造成的重大损失又应该由谁来主张赔偿?这就需要环保公益维权。为此,他提出,国家应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所谓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梁从诫说,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惟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在我国从事环保公益诉讼既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更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这也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的不断滋生。为此,梁从诫呼吁国家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梁从诫就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还提出了五条具体的建议:
  ———在环保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因为诉讼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环境基本法的肯定。
  ———用法律形式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讼权。不论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根据我国环保法第6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律均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求出现纠纷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的权利,但在民法通则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所需,而公益诉讼同样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渠道,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使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均能受到法律追究。
  ———举证责任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提出诉讼主张的民事诉讼主体,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应根据环境法和民事程序法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及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
  ———诉讼请求应包括赔偿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在于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危害和获得损害赔偿。无论谁作为原告,如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诉讼主张,应该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至于损害赔偿,则比较复杂。这类案件,受害人众多,受害情况不一,最终损害结果可能一时难以确定,特别是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损害目前还难以计算,存在不少法律和技术上的障碍,但是,违法者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应予确认。
  据介绍,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梁从诫在结束采访时表示,他将把此建议做成提案正式提交即将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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