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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作者:webmaste…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23 9:33:01 收藏本页

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谈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近日就司法领域如何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向《人权》杂志社记者发表了谈话。他认

为,“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权的认识进一步得到深化,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写入宪法。
  肖扬指出,“人权入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求法院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努力实现“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要求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更加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三是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坚决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防止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四是要求法院把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作为行政审判的根本宗旨,坚决反对“官官相护”。
  在谈到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采取的新措施时,肖扬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主张,要求全国法院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解决少数案件“告状难”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23项具体举措,各地法院也都纷纷采取了如实行远程立案、巡回开庭、预约开庭等措施;此外,全国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困难的特殊群体打得起官司。据统计,两年来全国法院共提供司法救助46万多人次,减缓免交诉讼费超过20亿元。
  肖扬说,中国一向主张全面的人权观,主张“一切权利都要依法保护,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利之间保持有机的平衡。”他强调,对于少数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或者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人,如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受到监禁的罪犯等等,也要依法保护他们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中国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严格判处死刑的程序。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多适用缓刑,2003年和2004年,全国法院适用缓刑26万多人;中国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依法进行减刑和假释,2003年和2004年,全国法院共裁定减刑、假释近10万人。
  “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肖扬强调说,“作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而公正的审判。”为了体现这个要求,中国法律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规定了审判的期限。特别是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目的是使被告人尽快地被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免使被告人的责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但他承认,在实践中审理环节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少数案件的拖延,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清理超期羁押案件,从2003年到2004年底,共清理超期羁押案件4968件,涉及被告人1万人;全国法院还建立了案件审理期限通报制度,防止“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减少直至杜绝新的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
  肖扬介绍说,行政审判制度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为公民在遭受行政机关非法侵害后提供司法救济的一种重要制度。在中国,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案件。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中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规范化的轨道,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为8.7万多件,2004年1—11月,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为8.5万多件,行政机关被判决败诉的超过百分之二十。
  他认为,“民告官”的制度化,反映了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也反映了中国社会人权保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国家赔偿制度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违法办案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肖扬说,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具体举措,对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从1995年1月《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依法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10年来共受理案件1.8万余件,通过审理,决定给予赔偿的占全部受理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
  在谈到中国法官职业化的进展,法官职业化与司法人权保障的关系时,肖扬说,“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实现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基础。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必须依靠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肖扬介绍说,2002年开始实行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制度,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法律知识的保障。目前全国法院18万名法官中,大多数都经过正规法律院校学习或经过各种法律培训;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颁发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道德的指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成功将极大地促进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水平。
  肖扬介绍说,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外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了广泛的人权对话与合作。仅200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接待了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挪威等国以及联合国人权组织的高级官员,向他们介绍了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事业的巨大进展,并就死刑复核问题、有关案件的审判问题等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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