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一】乘客起诉“铁老大”的法理思考
因火车上就餐索要发票无果,乘客郝劲松把铁路分局告上了法庭。郝劲松的举动令人侧目!然而,社会上对于其索要“发票”的诉讼行为本身也是众说纷纭,各持一词。
【问题】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试题二】商家促销条款的法理分析
国庆期间,好多店家都在搞促销,不少商业广告、促销海报上都能看到这样的话:“本商场拥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店对促销活动细节有做临时更改之最终决定权”。在这里最终解释成了最终裁决,消费者在其中似乎只能是弱者。
【问题】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试题三】开瓶费的法理思考
河南省安阳市餐饮商会制定了一项“开瓶费”收费标准,要求酒店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酒水售价35%的开瓶服务费。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消费者的投诉,认为该商会无权对“开瓶服务费”统一定价,该限价行为违法,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此事予以查处,同时提醒消费者对此行为可以投诉、举报(《中国青年报》10月28日)。
【问题】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试题四】“讨债队”现象的法理分析
两年前, 张某欠王某货款18000元,当时写下欠条一张。王某屡次催讨未果,情急之下便邀请了当地以刘某为首的“讨债队”前去“摆平”。王某许诺事成之后付酬3000元,一切追款费用另外“报销”。当刘某一千人手持欠条,凶神恶煞般地将张某逼堵在其家中时,张某着实害怕。他见硬扛不行,便见风使舵,在一顿好酒好饭的招待之后,张某提出以5000元“买断”刘某手中的欠条,刘某见有利可图,又讨价还价的提出增加2000元,张某果然应允下来,—桩肮脏交易当场成交。时隔数月,一直未拿到钱的王某再次找到刘某时,刘某推脱欠条已丢失,债未讨回。慑于刘某的“黑社会”背景,王某不敢多说,只好又亲自前往讨债,但口说无凭,反被张某好好地奚落了一番。此时张某还不解恨,于是又出现了王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三四个来路不明的人痛“扁”一顿的情景。
【问题】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试题五】“法律白条”的法理思考
某市居民状告公安局终审胜诉,不料公安局不仅不主动履行判决,还以“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名义发出“禁止冻结、划扣存款通知书”,使生效判决无奈地成了一张“法律白条”。
【问题】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试题六】受害人为何对见义勇为者如何冷漠
一天深夜,王小姐单身回家路遇歹徒,随身的背包被抢。联防队员闻讯奋力追赶歹徒,在搏斗中,联防队员被刺八刀,心脏、肺脏严重破裂,女青年却径自回了家。事后公安人员找到了她,她竟以怕被报复为由拒绝指认罪犯。昨天下午,作案歹徒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了公诉。
【问题】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试题一】乘客起诉“铁老大”的法理思考
【范文】
就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点来说,该公民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
依法维权,这个现在已经非常平常的举动,在数年前,却还真不多见,也很难付诸实施,效果也没有今天这么明显。有农民为土地、树木的承包权而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有旅客为火车票春运的涨价而起诉铁路部门;有司机为汽车尾气排放的达标问题而向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房屋采光权”、“姓名更改权”等一些形式很新颖的权益不断出现,而讨薪农妇熊德明、揭露西安宝马彩票黑幕的当事人刘亮、揭开阜阳毒奶粉事件的第一人高政等一大批依法维权的名人也为公众所耳熟能详……前些年,公民法律意识不高,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些公民却浑然不知;即使认识到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一味忍受;而另一些公民则不相信法律途径,选择了私了、上访等方式来讨公道。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在遇到纠纷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会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依法维权已成为众多公民维权的首选。此外,国家也日益重视并采取了多种手段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普及教育,鼓励并提倡公民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的重要性在今天已经成为社会和公众的共识!
可以说,如今“依法维权”时代的来临,是公民自身与党和国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正是这种共同的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了—种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的法治氛围。反过来,这种环境又增添了公民依法维权的信心和勇气。
依法维权出现的新气象让我们有理由感到鼓舞和激动,也为公民理性维权昭示了—条光明大道。只是,我们在感到鼓舞和激动的同时,还应该保持一份清醒:维权尚未完成,公众仍需努力!
【试题二】商家促销条款的法理分析
【范文】
商家都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了对自己不利的情形,他们更愿意选择违约来减少损失,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恰恰反映了商家的这种不良动机。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其实,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无效的。本质上,“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声明或店堂告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最终解释权”条款与上述 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相悖的。
而且,商家与消费者均不享有最终解释权。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立法精神,当事人之间无法解释清楚时,应由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最终解释权应属于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商家并不具有这一法定职权。
如果商家打出“最终解释权”的幌子,而其店堂告示中可能隐含着欺诈内容,我们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试题三】开瓶费的法理思考
【范文】
消费者与酒店的利益纠纷已经发展为利益团体之间的博弈与对峙。利益团体在保护“自家人”之争中,秉持法律的一方拥有更多的胜算把握。
首先,安阳餐饮商会对“开瓶服务费”的统一定价是违法的。酒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客人有选择商品的权利”等相关规定。酒店现在实行的是现场调节价,就是说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严禁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酒店可以为自己定价,但是不能相互联手,对市场作出统一安排,而且还以商会的名义,这在法律上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瓶费”事件中直接冲突的双方,酒店期望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顾客强调自己的付出与获取的服务必须价值相当。很多时候冲突双方的力量并不均衡,对单个的顾客来看,如果一家酒店收取“开瓶费”,他还可以通过拒绝在此就餐来进行抗争。但是正如安阳的情形一样,当单个的顾客面对餐饮商会“一刀切”收费标准的时候,他实际上已经丧失了选择酒店进行抗争的可能,因为他不可能为吃一顿饭而长途奔赴另一个城市。安阳餐饮商会的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违法的。现在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极少数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而酒店的告知是以安阳市餐饮商会的名义发出的,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行规应该服从法规。消费者协会接受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是其职责的体现,餐饮商会制定“开瓶费”价格同样是这样的体现。酒水是酒店利润的大头,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通过收取高额的“开瓶费”来限制顾客自带洒水,自然是维护酒店利益的举措。问题是,当消协和商会两个利益团体对垒的时候,什么是裁决的首要尺度。当然不是行规,而是法规。因为法规永远大于行规,行规的威力不可能及于利益团体之外,而且行规自身也还有是否违法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一个商会,没有权力进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对消费者而言,消协的存在是好事。对酒店而言,餐饮商会的出现同样不是坏事。如果说安阳市餐饮商会此次好心办了坏事,错不在保护,错在违法。利益团体保护“自家人”必须依法行事,这是法治社会对利益团体的必然要求。
【试题四】“讨债队”现象的法理分析
【范文】
从王某的经历中,一方面固然可以看出王某法治观念的淡薄,缺乏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时,王某首先想到的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讨债,而是想人“偏门”,把希望全盘寄托在社会上胡乱凑合的非法“讨债队”身上。结果落得鸡飞蛋打,有苦难言。本来,王某完全可以凭欠条寻求有关部门、组织的帮助,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对方立即给付货款18000元,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经法院审理,对方仍不还款,则可申请法院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至其 还清欠款为止。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当前执法的广度、力度仍待加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持续深入发展,社会上各类经济纠纷也频繁涌现。各种暗地经营的私人“讨债队”、“讨债公司”便应运而生,试图混水摸鱼。但由于是非法操作,天生“底气”不足,免不了“以赖治赖”、 “黑吃黑”,或者动用“关系”,或者动用“拳脚”,试图“摆平”、“搞定”,结果往往只能是越搞越乱,甚至搞出更多的麻烦、更多的“官司”。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早在多年前就下达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取缔各类非法讨债组织,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讨债公司”。但从王某的遭遇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安部门要求取缔的地下非法讨债组织仍然存在市场,只要对其打击稍加松懈,其就会死灰复燃。因此必须对之“露头就打”,毫不手软。公安部曾经专门对各地公安机关提出了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等三类犯罪的要求。笔者相信有关部门必将继续加大对“讨债队”、“讨债公司”取缔的力度和深度,切实消除社会上不时出现的私人暴力讨债现象,防止其进一步向黑社会势力演化,以致影响到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甚至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大局。
执法部门、广大法律工作者还需不断的努力,要在社会生活中进一步贯彻和体现严格执法与司法公正、效率的原则,并营造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严厉制止、打击黑、恶势力的社会氛围,在公民中广泛形成遵守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树立法治的共识,打造公平、诚信、守法的法治社会体系。
通过各地法院的不断努力以及其他执法部门的有力配合,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已不断取得进展和实效。相信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走上学法、懂法、用法之路,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理直气壮的与各类企图赖帐的债务人对簿公堂,讨回公道。
【试题五】“法律白条”的法理思考
【范文】
“一纸通知使生效判决成为法律白条”是以公权的名义对生效判决的狙击,损害了法律权威,也动摇了人们的法律信仰。
在这一事件中,公安机关摆错了自己的位置。国家机关本应成为尊重法院判决的榜样,但现实令人诧异。该公安局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反而以“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名义发出“禁止冻结、划扣存款通知书”阻挠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置自己与法院以同等的地位——法院是国家机关,公安局也是国家机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公安局就可以行使行政权力阻碍强制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法院则居中裁判,生效判决就是确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其中并没有被告行使行政权力对抗司法权的任何空间。公安局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但这并不妨碍生效判决的执行。
公安机关应该尊重法律。无论法律被视为何物,无论推动法律变革的力量是什么,也不论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它所要发挥的作用如何,法律都是人人应遵守的规则。法律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着整个社会,它着眼于个体的权利义务,更关注社会的有序运作,法律权威因此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法律权威要求人们严格而崇敬地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而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最低要求,就是尊重法院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不得动用公权力与法院的司法权相对抗,否则“司法最终裁决”将形同虚设,法律权威也将面临挑战。当法律不能得到遵守时,必须惩罚违法者。在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时,无论我们对法律惩罚目的的认识有何不同,法律都是在以一种维护正义的名义“正当”地惩罚违法者。可是,当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生效判决被行政被告人以公权的名义架空时,法律又应做何回应呢?
人们期望法律享有至高的权威、至尊的地位、至贵的价值和至诚的信仰,但理想和现实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说“法律信仰最终实际上关涉到对于民族国家及其文明的忠诚和归依”;那么我要说:当公权狙击生效判决,公权将不复有法律依据,它必须被矫正。
【试题六】受害人为何对见义勇为者如何冷漠
【范文】
一个素昧平生的人救了她的命,她却没有—点感激之情。这种冷漠太可怕了。她的灵魂被利己主义的冰水浸透了。自私到这种程度,也太罕见了。
王小姐在案件中虽然也是一个受害者,但更是—个受助者。联防队员闻讯追赶歹徒并与歹徒搏斗,因此受了重伤。如果没有联防队员的帮助,歹徒的抢劫活动就会得逞。王小姐拒绝指认罪犯,客观上帮助了抢劫犯罪嫌疑人。王小姐的忘恩负义和联防队员挺身而出的义举,形成了高尚与卑下的巨大反差。她应该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这不是对王小姐的苛求,而是为了使她这颗无情无义的心重新正常地跳动起来。
王小姐的所作所为,不仅是行为不当,而且是缺乏做人起码的道德,她实在是太没良心了。道德的本质是天良。高尚的人无论走向何处,身边总有一个坚强的捍卫者一一那就是良心。现在,王小姐的包是失而复得了,但她却失落了做人最宝贵的东西——良心。我们要努力帮助她寻找失落了的良心。良心又是一面测试道德的镜子。在这面镜子面前,我们看见了王小姐的灵魂上打上了一个卑劣的印记。这个印记打得太深刻了。如果她今后觉悟了,将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一辈子。
依道德规则,王小姐的行为在这次抢劫案中,虽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负重大道德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互助友爱的基本准则。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建议将本案的审理过程交东方网和其他媒体公开传播,发挥社会舆论的批判教育作用;同时,建议王小姐所在的单位,以此案例向本单位全体职工作一次教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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