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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劳动合同中“很隐蔽”的霸王条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3 14:47:15 收藏本页

当心“很隐蔽”的霸王条款

  案例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退伍战士小胡应聘在一家汽车4S店,当他在劳动合同上看到这样的表述时,没有丝毫的疑虑。在部队就是强调令行禁止,到地方上当然也该遵守各种规定。

  上班以后,小胡发现,这里的工作紧张程度很高。他有时候一周要工作7天,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谈过几次女朋友都因工作忙而告吹。小胡找了个机会提出能不能少加点班,经理却从抽屉里翻出《员工守则》给他看,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工作需要加班,员工不得请假。”

  小胡这才认认真真通读了《员工守则》,并发现还有一些苛刻的条款:“2年内不得结婚”、“女员工3年内不得生育”,等等。于是小胡找到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

  法理评析

  其实,“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一条“很隐蔽”的霸王条款,合同中有这项内容,就意味着你必须遵守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包括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已告知的和未告知的,合法的和非法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禁止生育的规定更是明显侵犯了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小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的部分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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