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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喝醉后窒息而死 新郎有责任赔偿两万九千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2 9:09:48 收藏本页
    婚宴上,应邀参加婚礼的姚杉(化名)频频举杯,最终不胜酒力醉了。在被送回家休息后,姚杉因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而死。而后,姚杉的家人将婚宴的主人告上法院,索赔七万多元。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婚宴主人要对姚杉之死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2.9万余元。
  2006年12月初,福建省南安市市民姚晖(化名)的儿子结婚,他邀请亲朋好友前来庆贺,姚杉也在受邀之列。婚宴上,宾客双方频频举杯共贺。姚杉一高兴,喝多了,当场酩酊大醉。看到客人醉了,姚晖叫人将姚杉送回家休息。当时,姚杉家里没有其他人。晚上,姚杉的妻子回家,看到丈夫昏倒在床上不省人事,赶紧将丈夫送到医院抢救。然而为时已晚,医院虽尽力了,但还是回天乏术。次日,姚杉丢下妻子和年幼的儿子撒手而去。南安市公安局对姚杉的死因进行鉴定,查明姚杉的死因是他喝酒后呕吐,因没人及时照顾清理,导致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死亡。
  2007年2月,姚杉的父亲、妻子和儿子一起作为原告,将婚宴的主人姚晖父子告到南安市法院,要求父子俩承担50%的责任,赔偿7.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杉未能控制酒量,饮酒过量,导致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死亡,自身应承担80%的责任。姚晖父子作为婚宴的主人,对此也应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2.9万余元。
  判决后,姚晖父子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审判决,姚晖父子还是要对姚杉的死负20%的责任,赔偿2.9万余元。

 

  法官点评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丽阳针对此案指出,酒友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注意义务,还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这两种义务是重合的。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中的通知义务,即在“酒友”已尽劝阻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虽未尽劝阻义务,但发现其他“酒友”出现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通知其亲友和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如拨打120急救电话等。而一旦“酒友”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造成“酒友”人身损害,“酒友”就有责任,将按一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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