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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老人被挤死 促销活动违规超市被判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9 9:09:07 收藏本页
    年前,年逾花甲的江苏省沭阳县老人王志义,听说县城内的四海超市搞食品廉价促销活动,天不亮就去排队抢购。不想,却被奔跑抢购的人流挤压摔倒不治而亡。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使一个原本幸福欢乐的家庭顿时陷入一片悲伤之中。悲愤之下,王志义的六名亲属作为原告,将四海超市推上了被告席。2月4日,江苏省沭阳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四海超市因存在过错,应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超市广发促销消息 老人抢购被挤身亡

  四海超市设在沭阳县闹市中心,是一家刚开张不久的大超市,平日生意兴隆。超市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于年前采取散发广告、张贴海报、喇叭通知等宣传手段,广布消息,搞食品促销活动。
  2007年12月12日,四海超市在二楼商铺进行大米、面粉、大白菜等促销活动。有的人怕去晚了买不到促销商品,很早就去排队。当日清晨,时年66岁的王志义老人也提前到达四海超市门前等待开门抢购。
  上午8时,超市店门打开后,等候已久的人群蜂拥而入,争先恐后地往前挤。年轻力壮的占尽优势,将年老体弱的挤到一边,向二楼奔去。商场的工作人员对此始料不及,此时已无控制混乱局面的能力,只是对着人群大声喊叫:“不要跑,不要挤。”但这时已没人听了,大家只顾拥挤着向二楼跑。
  8时05分,王志义在拥挤推搡的人流中摔倒在地,无力爬起,超市的值班人员发现后,赶紧把王志义身边的人疏散开,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然后,把王志义背到商场门口等候救护车。8时12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超市工作人员将王志义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室进行抢救,后转入心脏内科治疗。但由于心脏骤停、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12月16日12时死亡,花去医疗费12264.8元。

  老人死得不明不白 亲属决心讨个公道

  王志义的爱人孙玉美怎么也没有想到,老伴清晨出门时还健健康康同她说着笑话,怎么突然间就阴阳相隔与世永诀了呢?“这个年可怎么过啊!”孙玉美因悲伤过度,饭水不进,病倒在床。王志义在外地工作的亲属听此噩耗全部赶回家中,全家一致认为亲人不能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死了,决心依法讨个公道。
  王志义的妻子儿女6人将四海超市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50%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20705.9元。

  超市辩称经过批准 促销现场没有拥挤

  被告四海超市辩称,超市搞商品促销活动是经过批准允许的,并且制定和落实了促销活动安全维护工作预案。在促销现场没有发生拥挤,且有员工维护秩序。原告的亲属王志义是自己摔倒的,而且发现老人摔倒后,超市一直积极地采取救助措施。因此,被告认为王志义的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市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促销违规 判决超市给予赔偿

  据了解,2007年11月19日,沭阳县经济贸易局即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商铺超市促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商场、超市在开展促销活动前,应制定促销活动保障安全工作预案,上报公安部门审批并报经贸局备案;促销活动中所销售的廉价商品,不得限时、限量、限份额等,要保证货源充足,方便顾客购买;不准开展粮、油、盐、肉、蛋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消除安全隐患”。而被告四海超市在2007年12月12日搞促销活动时,未经报沭阳县经贸局等相关单位批准并备案,未在促销场所安装监控设施,对促销的米、面、大白菜限时限量,且工作人员也没有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原告的亲属王志义在参与拥挤购买促销商品时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主要是与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被告四海超市违反规定对大米、面粉、大白菜等物品限时限量销售,在销售前也未将制订的促销活动安全保障安全工作程序上报经贸主管等部门审批并备案。在促销活动中,工作人员又未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致王志义在购物时遭到拥挤而摔倒后死亡,因此,被告对造成王志义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且王志义的死亡确实给六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应酌情给予精神赔偿。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六原告因亲属王志义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12264.8元,丧葬费11891元、死亡赔偿金197176元,合计221331.8元,由被告四海超市赔偿30%即66399.54元。被告四海超市赔偿六原告精神抚慰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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