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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卫星定位·侵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3 13:17:30 收藏本页

   ■案情■

  原告张女士最近向郑州市某区法院起诉离婚,称其在2004年4月15日与丈夫恋爱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07年8月初,丈夫未经同意便对她的手机进行了卫星定位,并根据卫星定位信息质问自己的动向。自己对这一严重侵犯隐私权的极端不信任行为无法忍受,因此和丈夫多次发生争吵。在9月下旬的一次争吵中,丈夫竟然用双手卡着自己的脖子,对自己和自己的亲属进行殴打,后来还拿出菜刀进行威胁,事情过去后,丈夫一直拒不道歉,争吵屡次发生。
  张女士说,10月6日晚上11时左右,丈夫再次到自己的住处吵闹,并动手打了自己,后来还把自己两岁多的孩子也抱走了。
  目前,这个案件还在审理中。
  〉〉〉点评
 
 这个案件,我看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要维持不下去了,应该判决离婚,理由是任何一个理智健全的妻子都不会容忍自己的丈夫对自己进行卫星定位,监督自己的行踪。夫妻之间的感情如果已经达到这样的地步,那还有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理由吗?配偶之间,尽管是夫妻,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人格,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都享有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这些权利不因为是配偶而就可以侵犯。丈夫侵害妻子的隐私权,同样构成侵权,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倒是想,本案在判决离婚的时候,原告是不是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也认定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好像也有可能。要不然就起诉他侵害自己的隐私权,其行为当然构成侵权责任,让他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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