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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机讹债·可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3 13:14:56 收藏本页
 ■案情■

  张先生持一张借条来法院起诉许先生,要求许先生立即返还其借款300万元。对张先生的起诉,许先生在法庭上大喊冤枉。许先生说自己3年前确实写过借条,但自己记得清清楚楚当时仅仅借了3000元,并非是300万元。
  开庭时,许先生拿起那张借条仔细一看,上面写着:“今收到张某某人民币3000仟元正。”借条下方有许先生的亲笔签名和还款日期。许先生抗辩说,自己在3年前开车出了场交通事故,为了赔偿交通事故受害方损失,才向张先生借钱。当时,受害方提出的赔偿总金额也只有15万元,自己把家里所有的亲戚朋友的钱都借遍了,才筹齐赔偿款。所以,自己根本不可能向张先生借300万元。张先生则表示,借条上的“3000仟元正”是许先生自己认可的,至于当时自己借了许先生多少钱,他也“记不清楚了”,应当按照证据认定事实。
  法庭调查认为,许先生写的“3000仟元正”应是“3000元整”的笔误。当庭判决许先生返还给张先生3000元,张先生也没有上诉。
  〉〉〉点评
  
以前在点评案件时,我曾经点评过一个债务人赖账的典型案例,是借条上写的还款日期为“20004年”,2004年出借人追索债务时,债务人竟然说还没到还款期限,要等18000年以后才有权索债。那是债务人借借条笔误企图拖延债务。
  本案则是债权人借借条的笔误,本来借3000元,竟然索债300万元。依我所见,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的出招都够“狠”的,也都够“损”的,从一个侧面,表现了我国经济生活中诚信缺失的严重局面。
  本案的张先生,我不知道他自己的借3000元请求清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心中有何感想?是失落,还是不甘心呢?我建议,对这种借机讹债的人,应当在承担清偿责任之外,还要予以必要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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