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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救狗·好人做到底            【字体:
救狗·好人做到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3

    ■案情■

  2005年10月25日,孙某看到一只残疾的大型幼犬就要被其主人杀掉,不忍心看到它惨遭非命,就借钱把它赎了过来,送到王某开办的宠物店,要求将狗寄养一段时间,并希望宠物店对狗进行医治,费用一起结算。王某按孙某的要求为狗联系医生做了手术,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该结账时,孙某却表示该狗不是自己的,自己不付费。
  该狗经王某的精心调养,已经恢复健康并长成大型犬,但多达一万余元的费用却无人承担。王某向大兴区法院起诉,要求孙某领回狗并支付各种费用,孙某认为自己不是狗的主人,没有义务付费。
  2007年6月6日,大兴区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孙某作为狗的送养人,与王某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王某提供了治疗和护理服务,孙某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管理费标准交纳管理费并支付为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故判令孙某支付管理费、治疗费等共计16000余元。
  〉〉〉点评
  
看了本案,我的心情非常矛盾:一方面我为被告对狗的悲悯情感而感动,另一方面又为其承担责任而心酸;同时,也感到原告有理由请求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的行为是援助行为,是关爱动物的表现,值得提倡,应当肯定。但是,他将狗救下来之后,把它送给王某救治和寄养,就与王某构成了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该合同就确定下来,产生了法律上的效力,成为双方的法锁,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在王某完成了合同义务之后,孙某认为狗不是自己的,因而就不承担约定的义务,显然是不对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那么怎么办呢?我看,孙某只能把好人做到底吧。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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