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公告  报名条件  成绩查询  查分数线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名师辅导  经验交流  考试动态  案例分析 考试大纲 名师专访  历年真题
 司考法规  视频课堂  网上考场  社区热贴  司考社区  博客精选  博客推荐  名师答疑  我要提问  辅导计划 辅导用书  三国法  民法  刑法
 分  校:京 | 晋 吉 | || | 琼 | |
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网|新起点司法考试 >> 司法 >> 典型案例 >> 正文


手术拒签·一尸两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3 13:02:28 收藏本页

 

   ■案情■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北京市朝阳医院决定免费让她入院治疗,而同来的男友即胎儿的父亲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从4时至7时20分,为了让肖志军签字同意手术,医院院长亲自到场,110民警也赶到医院,正在医院看病住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也出来相劝。在长达3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肖对众人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
  他在手术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有人怀疑他头脑是否有问题,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医生观察,发现其思路清晰,精神毫无异常。据说,肖不肯签字手术的原因是他觉得医院想赚他的钱,又觉得剖腹产后妻子就不能生第二胎了。经请示卫生局,领导指示不签字就不能手术。
  医生在轮番药物抢救3小时后,当晚7点20分,李丽云死在病床上,胎儿死于腹中。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之中,医生选择了不“违法”,终致酿成恶果。
  〉〉〉点评
  这个事件还不能算作案件,因为没有起诉,但是它的影响太大了,应当作为2007年的一个典型案件。
  我觉得,在这个事件中,有两个非常不负责任的态度才导致了这样的恶果:一方面,是死者所谓的“丈夫”,在死者难产不进行剖腹产手术大人孩子就有死亡危险的紧急情况下,拒绝在手术书上签字,造成恶果,应该承担直接责任。另一方面,是医院在这个事件中要不要承担责任?首先应该确定一点,医院是救死扶伤的机构,既是作为医疗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社会中负有救死扶伤义务的医疗机构,无论什么身份,它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责任,那就是面对可能要发生死亡的时候,不管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要尽全力进行抢救,以保全生命。我们现在的医疗机构太看重所谓的责任了,因此,不敢承担责任而放弃自己的救死扶伤义务,宁肯选择死亡也不敢选择所谓的“违法”。对此,我们当然要谴责医院在这个事件中的不作为行为,同时也要检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在强调追究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侵权责任的时候,是不是过于严苛了呢?如果不是如此,医疗机构何以如此惧怕承担责任?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我要点评】【添加收藏】【打印此文
     
      网页点评
      相关文章
    食品包装规范征意见 购物
    燃放"开门炮"引热议
    国家赔偿法“翻修”将有
    政府监管“问题房产”缘
    建设部通报批评葛洲坝集
    广州检察系统:特约检察员
    山西一农民告镇政府名誉
    《土地调查条例》施行 数
    此医疗纠纷案是否应当再
    大风能否作为本案免责事
      热点推荐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
    胡锦光行政精品课程   试听
    张海峡商经精品课程   试听
    李毅三国精品课程    试听
    隋彭生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艳霞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王锴行政法精品课程   试听
    姚欢庆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帆法理精品课程    试听
    常英民诉精品课程    试听
    陈永生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张合功论述精品课程   试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 2003 北京新起点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汇款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资源东楼1225室北京新起点学校 韦玮收
    或者:北京银行惠新支行(0376 0001 2010 8079 591
    户名:北京市东城区新起点培训学校
    电话:010-62756808,62757988,62751348
    校长信箱: xqd9027@yahoo.com.cn
    站长:新起点 信箱quicktime_w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