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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题引用文章不署名不属于侵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0 14:11:13 收藏本页
    自己的文章被用作了高考试题,却没有作者署名,觉得自己的著作权遭到侵犯的中央电视台记者胡先生,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了法庭,索赔经济损失2000元。记者今天获悉,此案已经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落判。法院认定,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法律允许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而高考中,语用性文章署名给考生提供的多是无用信息,因此出题者出于避免考生浪费不必要的时间注意无用信息等考虑,采取不署名的方式是适当的。
  今年39岁的胡先生,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1996年他曾应《中国科技画报》创刊号之约,撰写了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2007年,胡先生在网上查询中无意间发现,自己的这篇文章被用在了2003年全国高考语文试卷的现代阅读第二大题中,并做了增删和调整。对此胡先生一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或报酬,因此其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了法院。
  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官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反驳到,其受国家教委委托命题,组织高考试卷出题属于公务行为,不是社会性工作和商业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的行为,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商业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此外,由于高考出题是一项有着严格保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公务活动,其涉及的公共利益较之著作权人要明显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对著作权进行有条件的限制,并不会构成对作者修改权和署名权的侵害。据此,法院认定,教育部考试中心采取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并不构成侵权。但法院同时也指出,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事后分析说,我国著作权法虽然以保护作者利益为立法目的之一,但同时公共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公共利益比著作权人的利益明显重要时,法律就会允许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案中,涉及的是全国高考,因其具有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就变得不具有可行性,为确保通过高考可以选拔出高素质人才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高考出题者考虑高考试题的难度要求、篇幅要求和背景要求等特点,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适应出题角度和技巧的要求,并不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害。
  此外,就署名权而言,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应该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为作者署名仅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条件限制、现实需要或者行业惯例,容许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存在。高考命题者在考虑高考所涉文章是否署名时,必然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利益。高考的时间非常紧张、考生注意力非常有限,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或注明出处会给考生提供一些有用信息,有助于考生作出对诸如文章作者的思想感情、历史背景等试题的正确判断,而语用性文章署名给考生提供的多是无用信息,出题者出于避免考生浪费不必要的时间注意无用信息等考虑,采取不署名的方式也是适当的,且在国内及国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也已经是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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