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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在欧盟的反垄断中究竟输掉了什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5 10:00:36 收藏本页

     9月17日,在卢森堡的欧洲初审法院,美国微软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布拉德·史密斯(左)与欧盟互通性系统委员会的律师托马斯·温耶握手,微笑的背后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反垄断大战。 新华社供图

    9月17日,在卢森堡的欧洲初审法院,美国微软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布拉德·史密斯在微软公司败诉后召开新闻发布会。 

  核心提示

  欧盟与微软之间持续近9年的反垄断较量,随着欧洲初审法院9月中旬的判决而再掀高潮,欧洲初审法院维持了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美国微软公司作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但是距离最后的期限尚有月余,微软是否会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至今仍是悬念。

  有评论认为,这是欧盟近年来严厉打击反垄断行为的一个缩影,此案的判决对微软公司来说可谓釜底抽薪,其背后的法律基础将对包括微软公司在内的众多跨国高新技术企业产生深刻影响。欧盟有可能正在成为全球反垄断主战场。中国的首部《反垄断法》业已公布,并将于明

  年的8月1日正式施行,欧美国家的反垄断实践对于中国刚刚起步的反垄断司法实践而言,无疑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反垄断诉讼微软在欧盟遇到了强手   

  这并不是微软第一次卷入反垄断的诉讼,与在上个世纪90年代,微软在美国遭遇的反垄断诉讼相比,此次微软并没有顺利地跨过欧盟这道坎儿。欧洲初审法院在9月17日的判决中,驳回了微软提交的针对欧盟反垄断裁决的大部分上诉请求,判决要求微软必须支付6.13亿美元的罚款,并帮助竞争对手的产品与Windows系统兼容。不过微软要求撤销建立监督委托人制度以确保遵守裁决并支付费用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批准。

  1998年12月,美国太阳微电子公司率先向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投诉微软公司,开启了欧盟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对于微软来说,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扯进反垄断调查中。与在美国遭遇的情况不同,微软在欧盟遇到的打击是强硬的。

  欧盟委员会2004年认定,微软公司凭借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优势地位,在市场上打压竞争对手。欧盟除要求微软公司限期提供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版本和向服务器软件行业的竞争对手开放兼容技术信息外,还对其开出了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对此微软公司2004年6月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诉讼,寻求推翻欧盟委员会的决定。

  然而在长达3年的诉讼中,微软不仅暂缓执行欧盟委员会决定的目的未能达到,乖乖支付了罚款,还正式推出了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但市场反应冷淡。最终这一系列的举动都未能改变其被认定构成垄断的命运。

  欧洲初审法院判决认为,微软公司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犯下的两项违法垄断行为均成立。

  欧洲初审法院在长达248页的判决书中称,欧盟委员会在评估微软滥用垄断地位导致的严重后果及持续时间上没有犯错,在设定罚款数额上也未犯错。判决书中认为的理由为,一方面,微软公司拒绝向服务器行业的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导致后者开发的软件无法与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充分兼容,危及了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微软公司将自身媒体播放器嵌入“视窗”操作系统的“捆绑”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存在削弱竞争的重大威胁。

  对于欧盟初审法院的判决,一时间引起了众多评论与肯定,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发表声明中说:“这份判决证明了欧盟竞争政策的客观性和可信度。欧盟竞争政策保护了欧洲消费者利益,确保了内部市场上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有评论认为,判决中的制裁性措施可谓是釜底抽薪之举,对微软的打击堪称重创。那么欧盟又是依据什么来认定微软构成垄断呢?为什么微软的处境会在美国和欧盟面临诸多的不同?对此,本报记者专访了英国史密夫律师所北京代表处法律顾问史翠君。

  史翠君概括介绍了欧盟反垄断法的基本情况,她说,欧盟在判断企业是否涉嫌“垄断”时,通常采用两个标准:一是企业间的合并会不会影响行业的自由竞争格局,这一点是为了保证行业内的充分竞争格局,同时维护处于弱势的竞争者的参赛权利;二是企业间的价格同盟关系,是否涉嫌操纵市场,这一点目的是要保障消费者利益。同时规定了具体判断涉嫌“垄断”的营业额的数字标准。

  对于微软案的判决,实际上两项处罚措施都基于同一个理由,那就是微软公司滥用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绝对优势,凭借着Windows系统“一统天下”的局面不正当地抢占其他市场,打压竞争对手,阻滞技术进步,从而构成了违法垄断行为。  

巨额罚款背后的法律依据  

  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两次对微软进行了4.97亿欧元和2.8亿欧元的罚款,而欧盟初审法院又在判决中作出了6.13亿美元的罚款,在这些巨额罚款的背后依据是什么?这些数字对于微软又意味着什么呢?

  史翠君解释说,根据欧盟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处以上一营业年度销售总额10%以下的罚款。在确定罚款数量的时候,既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又要考虑违法行为的延续时间。2004年的4.97亿欧元罚金是根据微软上一年度的全球销售额,基于若干其他因素诸如过失的严重性、相关公司的营业额,以及过失行为所持续的时间(就微软而言是5年零5个月)作出的。2006年7月的2.8亿欧元罚款是基于微软公司拒不执行2004年裁定开出的第二笔罚单。初审法院作出的6.13亿美元(约合4.97亿欧元)罚款,维持了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微软作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

  在普通读者看来,这一判决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丝毫没有减少当年对微软处以的4.97亿欧元的罚款。尽管媒体用“天价”来形容这笔罚款,但对于财大气粗的微软来说,数亿欧元不过是其每年利润的九牛一毛。在截至今年6月30日的财年里,微软实现利润100多亿欧元。换言之,4.97亿欧元只需两周就可赚回。事实上,微软被罚已不是第一次,在美国经过数年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中,微软虽逃脱解体命运,但也被迫支付了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然而似乎“天价”罚款并未能有效制止垄断,这难免会让人质疑罚款的力度。

  史翠君分析指出,欧盟法授权欧盟理事会制定条例或指令以制止公司的违法垄断行为,理事会由此颁布了《第17号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委员会作出的罚款决定“不带有刑法的性质”。所以,在欧盟的反垄断法制裁体系中,对于违法垄断行为没有规定刑事制裁措施,只依赖行政罚款来制裁。制裁的目的是产生威慑力,然而罚款可能并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若想产生有效的威慑力,有些人认为需要对公司内部做出决策的个人处以刑事制裁(包括罚款和监禁),因为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来自于公司内部的一些个人根据他们的利益和动机作出的决定。

反垄断美欧态度为何大不同   

  对于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双方均有权在判决送达后的两个月内决定是否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此次微软公司方面并没有在判决后坚决地表示要上诉,有评论认为,判决对微软来说是一次重大挫折,而美国一役则是微软的胜利。

  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1998年5月,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之后,微软几经风险,甚至曾面临被一劈为二的分割命运。但最终以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而告终。

  对微软持有尖锐批评意见的人士曾认为,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够解决欧洲存在的问题。法院批准和解的做法是对微软和司法部之间妥协的赞同,而对维护正常的市场自由竞争起不到多大作用。

  对此,史翠君也认为,在美国的和解协议可以看作是微软的胜利,首先,协议的条款对于微软而言并不苛刻。协议要求微软缩小其同其它公司签订合同方面的限制,并在强迫其它公司报价方面条件略放宽,但最重要的是,和解协议并没有禁止微软在Windows系统中捆绑WindowsMediaPlayer等应用软件。其次,微软公司同意接受司法部对其商业活动实行某些限制的同时,避免了遭到更严厉的处罚。协议没有像1999年美国地方法院判定的那样要求分割微软,而是仅对其做出了些温和的限制而已。

  此次欧盟的判决对微软的确是个沉重打击。罚款数额虽然惊人,但对于微软来说构不成威胁。相比而言,微软公司更不情愿的是向服务器行业的竞争对手提供与Windows兼容的技术信息。虽然判决仅对微软公司在欧盟的业务有效,但该信息一旦公开,就极有可能散播给其他市场上的同一个竞争对手。史翠君补充认为,判决依据的理由是法院认定微软滥用了自己在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绝对优势。这势必会对微软形成一个危险的判例,使得任何公司都可以单独对微软发起诉讼。比如微软年初面世的新一代操作系统WindowsVista,眼下就在欧盟面临着类似的反垄断投诉。

  现在舆论普遍认为,即便上诉,微软面临败诉的可能性仍然很大。据报道,微软的首席法律顾问布拉德·史密斯在宣判后作出了声明,表示微软要对判决仔细研究后才能决定下一步行动。这与2004年遭遇欧盟委员会重罚后当即宣布要起诉的态度相比,微软这次的态度显得谨小慎微。史翠君认为,一方面这显然有他们说的对于判决书的理解需要一段时间的原因,另一方面他们也在权衡上诉后胜诉的可能性及成本的消耗。虽然上诉可以将案件再拖上两三年时间,但这期间得到初审法院支持的欧盟委员会决定依然要执行,所以微软如果上诉,可能消耗更多的财力和人力成本。

  其次,微软即使上诉,回旋的余地也是有限的。欧洲初审法院是欧洲第二高等法院,其裁决相当于最终裁决。尽管在判决做出后的两个月零十天的期限内,微软还可以就适用法律向欧盟最高司法机构欧洲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在上诉审中,欧洲法院只受理法律问题,即初审是否存在程序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而不再过问事实以及判决的实体部分。

  之所以会导致有如此的不同,是不是美欧两地在反垄断的执法标准上存在分歧所致?

  史翠君介绍说,美国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是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原则、垄断的评判标准、执法标准方面,美国的竞争政策以三大核心法规———即《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基础,以各项修正案和单项法规、判例为补充,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反垄断和竞争政策体系。美国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尽可能消除美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成分,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

  而欧盟的反垄断规定散见于《罗马条约》以及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条例、指令和决定中。根据这些规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竞争规则的主要执法机构,具体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对企业并购实施反垄断审查。

  欧盟竞争政策体系的目标是通过一体化的竞争政策来推动欧洲共同市场的发展,进而实现欧洲联盟内部一体化经济的协调和平衡发展。因此,欧盟竞争政策是其一系列共同政策的一部分,并和其他政策一起共同致力于推动欧盟一体化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判断企业是否涉嫌垄断时,欧盟通常采用两个标准,一是企业间的合并会不会影响行业的自由竞争格局;二是企业间的价格同盟关系是否涉嫌操纵市场。在判断企业是否涉嫌垄断时,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立意仅仅是消费者利益导向。

欧洲:全球反垄断主战场   

  据报道,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1997年、1998年反垄断案件中,有一半被告是外国公司,2000年大约三分之一涉及国际卡特尔;但反垄断局所征收的反垄断罚金的90%以上以及1999年征收的全部罚金都是来自国际卡特尔案件,且最大罚金是针对外国企业。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对参与国际卡特尔的56个公司共计征收了18.36亿欧元的罚款,其中18个公司是非欧盟企业。

  有一种质疑指出,在反垄断的问题上,美欧是否存在着对于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并非一视同仁的问题?对此,史翠君理性地作出了分析,她认为总体而言,美国和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的指控都还是针对本国(本地区)企业的占多数。但他们对外国(非本地区)企业的处罚力度却远远大于对本国(本地区)企业。

  作为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近年来逐步加大了对企业市场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可谓频出重拳。从2001年对8家参与非法卡特尔的维生素生产企业开出总额8.85亿欧元的罚单,到2004年对微软一家处以4.97亿欧元罚款,再到今年2月对5家结成非法卡特尔的大型电梯公司处以9.92亿欧元罚款,欧盟委员会对企业处以的反垄断处罚金额纪录也一再被刷新。欧洲初审法院在微软案的判决中也提到,将支持反垄断专员妮丽·克罗丝的其他反垄断调查,如对英特尔、高通垄断案的调查。有评论认为,微软反垄断案可能会在欧盟掀起一波反垄断调查浪潮,使得欧盟成为全球反垄断主战场。

  对此,史翠君认为,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再一次确立了欧盟委员会在打击企业市场垄断行为方面的权威和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欧盟委员会今后有可能更加严厉地打击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此外,此判决为高科技行业的垄断企业引入竞争的义务开创了重要先例,对未来高科技行业及其他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影响深远。

  史翠君分析指出,基于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制止,达到对消费者以及对其他竞争者保护的目的,欧盟正不断加大对企业垄断的打击力度。但有关分析人士认为,“严打”仍有从欧盟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和考虑。就微软案来说,从信息安全角度出发,防止电脑操作系统信息都掌握在一个外国垄断企业手中,会给欧盟带来某种(政治和经济方面)无形的潜在威胁。如果微软为了抢占欧洲市场份额,以其优势地位对相关产品进行捆绑销售的话,那么几年之后,所有欧盟相关的软件公司都要面对竞争破产的危机。同时,一些欧盟官员还担心,随着微软对安全软件市场强势地位的形成,配套、使用和更新的价格将是市场和其它公司难以左右的。由欧盟对于微软造成威胁的担心可以想见,欧盟对其他美国公司也同样存在这种担心。

  那么,欧美国家的反垄断实践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会带来怎样的借鉴意义?

  史翠君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才刚刚开始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律,欧美国家的反垄断实践对中国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无疑是有重要借鉴意义的。欧盟的模式告诉我们,中国亦可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运用法律来使政府更多地规范干预市场,来维护市场竞争性。此次微软案也提示了一些问题,在明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施行前,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细化和明确,例如关于中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权限和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及人民法院在反垄断案件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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