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公告  报名条件  成绩查询  查分数线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名师辅导  经验交流  考试动态  案例分析 考试大纲 名师专访  历年真题
 司考法规  视频课堂  网上考场  社区热贴  司考社区  博客精选  博客推荐  名师答疑  我要提问  辅导计划 辅导用书  三国法  民法  刑法
 分  校:京 | 晋 吉 | || | 琼 | |
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网|新起点司法考试 >> 司法 >> 典型案例 >> 正文


“医政科副科长拿了门诊部干股”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5 9:52:03 收藏本页
利用职权收受干股是否以受贿论处?2007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池月志犯受贿罪,其利用负责门诊部等卫生医疗机构审批的职权,为他人办理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经营地址变更提供便利,事后以“股份分红”、门诊部工资等形式和名义收受他人贿赂291000元。近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池月志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赃款291000元。

  没有投资的合伙“赚”了20万

  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期间,池月志担任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负责管理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校验及监督管理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工作。2004年,冯坚固找到池月志,请求其帮忙办诊所。其实冯坚固很清楚,当时该区范围内的新门诊部审批工作已经停办,想新办门诊部几乎是不可能的,要是他自己去办证肯定办不下来。不过,池月志答应帮忙。随后,池月志将一家门诊部已经停办且占门诊部指标的信息提供给冯坚固,然后冯坚固利用这个指标向卫生部门申报变更为另一门诊部。经过池月志的帮助,冯坚固的门诊部在2004年12月领取了相关执照。
  之后,冯坚固对池月志说,这个门诊部由他和池月志合伙经营,经营利润池月志占70%。冯坚固觉得,这一是为了感谢池月志在开办门诊部方面的帮忙;二是医政科除了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平时也要对门诊部进行监督管理,门诊部每年还要向医政科申报年度校验。所以他想与池月志搞好关系,希望其在平时的监督管理中,对这个门诊部多多关照,不要找麻烦。
  本来冯坚固把合伙协议的草稿都起好了,但池月志觉得签了协议不好,万一有什么事会留下把柄。于是,两人口头约定池月志搭干股合伙,享受利润分成。
  门诊部开办后,冯坚固忙不过来,就将其转租给了他人经营。冯坚固将3年内收取的租金先后3次通过直接送现金及银行转账等方式送给池月志。就这样,池月志在没有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收受冯坚固共计20万元。
  其实,池月志也曾对2004年10月冯坚固给他的7万元补打了一张借条,2005年10月的那7万元,池月志也打了一张借条给冯坚固。他说那是因为心里有些害怕,毕竟自己有短处,打借条给冯坚固为的是掩人耳目,就是被发现也可以说得过去。没曾想,东窗事发,事情还是没有“说得过去”。
  2004年8月,池月志利用职务之便,应黄定国请托,将黄定国申报经营的一家门诊部的经营地址进行变更。之后,黄定国又提出以门诊部工资的名义每个月给池月志4000元。池月志觉得这样不好,就提出叫冯坚固在门诊部挂个名,钱先给冯坚固,由冯坚固再将钱给自己。
  最终,由冯坚固挂名(不实际工作)在该门诊部,领取薪酬每月4000元,后冯坚固将4个月的薪酬共16000元全部交给了池月志。
  另外,池月志还用搭干股的手段从陈坚强处收受75000元。

  收受干股被判受贿

  池月志的行为被发现是根据群众的举报。
  在检察官提审阶段,池月志对其在担任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冯坚固、陈坚强、黄定国等人在申报、变更门诊部相关审批手续中予以支持和照顾并收受他们所送的共计291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除供认对黄定国所送的16000元是贿赂款外,坚称其与冯坚固、陈坚强是合伙经营门诊部,冯坚固、陈坚强两人所给的钱是股份分红,而不是贿赂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池月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9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出,本案被告人池月志在没有任何形式出资的情况下,先后“获取”冯坚固等人经营的门诊部“股份”,该情形完全符合两高刚刚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类型,应以受贿罪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月志以搭干股、合伙等名义开办医疗门诊部,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有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我要点评】【添加收藏】【打印此文
     
      网页点评
      相关文章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各学
    “火车站站长助理的干儿
    完善行政诉讼将村民自治
    夫妻间股权纠纷适用婚姻
    让人民调解协议能够强制
    党政机关豪华办公楼调查
    首家“保镖公司”遭遇身
    “举报人”受害案将推保
    应重新界定计算机病毒的
    律师是反腐败重要力量
      热点推荐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
    胡锦光行政精品课程   试听
    张海峡商经精品课程   试听
    李毅三国精品课程    试听
    隋彭生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艳霞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王锴行政法精品课程   试听
    姚欢庆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帆法理精品课程    试听
    常英民诉精品课程    试听
    陈永生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张合功论述精品课程   试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 2003 北京新起点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汇款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资源东楼1225室北京新起点学校 韦玮收
    或者:北京银行惠新支行(0376 0001 2010 8079 591
    户名:北京市东城区新起点培训学校
    电话:010-62756808,62757988,62751348
    校长信箱: xqd9027@yahoo.com.cn
    站长:新起点 信箱quicktime_w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