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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告警察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0 11:13:19 收藏本页

 

图为反扒队员在公交车站将小偷抓获   

  小偷状告警察,这一案件一度被杭州当地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甚至传出警方有可能败诉的传言。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今天面对记者的采访,交通治安分局的负责人坦陈,该案留下的警示是很深刻的,今后反扒“风险评估”的传统观念必须有所改变,我们在反扒中不但要做好“人身安全风险评估”,还得做好“取证风险评估”。

  出了拘留所就把警察给告了

  “小偷”章某今年35岁,以前曾因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刑,后又两次因偷窃自行车被行政处罚。

  今年6月10日晚,在杭州市火车东站215路公交车站,章某趁一乘客不备,偷了一部手机,整个过程被现场的两名反扒队员看得一清二楚。然而,就在反扒队员上前抓捕时,章某把手机扔在了地上,紧接着就百般抵赖,不承认自己行窃。

  第二天,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26日,章某拘留期满,走出拘留所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章某坚持认为“偷手机的另有他人”,交通治安分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交通治安分局却认为,对章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章某的辩解与受害人李某及两名反扒队员的证言等相关证据相矛盾,其故意歪曲事实,状告警方,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处罚。

  法院判决小偷败诉

  庭审中,原、被告就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开庭当天,章某请来一名“同行”为其作证,但此人并不能证明章某到底有没有偷过手机。

  受害人李女士当庭指证,当时她身后就只有章某一人,手机确实是他偷的。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程序基本合法。章某窃取他人手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在总结此案时,江干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魏东说:“交通治安分局提供的证据尽管比较充分,但客观上看,目前这些证据还不是最完善的。比如说,证人证言除了受害人和反扒队员的,最好还得有现场第三方的;又如,现场的物证,警方除了要提供那只被窃手机外,最好还得对手机做个鉴定,看看小偷的指纹是不是在上面。”

  确实,正是因为警方在反扒中取证难以一步到位,那些善于钻空子的小偷才有胆量和警察对簿公堂。

  17.6%的小偷因证据不足躲过处罚

  “反扒取证难是个老问题了。在反扒现场,很多旁观者只会看热闹,一旦要他们来作证,都唯恐避之不及,甚至有很多受害者都不愿意配合我们取证。一方面他们怕耽误时间,另一方面怕小偷打击报复,给我们取证带来很大难度。”交通治安分局中心站派出所所长冯文星说,“现在小偷越来越狡猾,遇到反扒队员,他们马上把赃物转移或者扔掉,然后拒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它过硬的证据,我们只能放人。”

  据统计,今年1至8月,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共抓获扒窃违法犯罪嫌疑人523名,其中因证据不足,经过教育后直接释放的有92名,占总人数的17.6%。

  据悉,被释放的那些小偷中,有的是失主自己扭送来的,但因一对一证据不足被释放;也有反扒队员扭送来的,但缺乏直接证据或有力的旁证而无法处罚。

  “现在小偷的法制意识强了,法律知识也丰富了,善于钻证据的空子,动不动就扬言要告我们。”冯文星说,“以前,我们最担心的是小偷打击报复或者暴力抗法,我们这里有40%的民警和反扒队员有一次或多次的受伤记录,为此,近几年来我们建立了一个反扒人员‘人身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现在看来,除了这个评估机制外,我们还得引入一个反扒‘取证风险评估机制’,有了这个机制,我们可以通过系统的培训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民警和反扒队员的取证意识、取证技巧;同时也可以有计划地加大科技投入,拓宽反扒取证渠道。最终能通过合理有效的评估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让小偷没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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