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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罚医托成为法治难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5 14:06:48 收藏本页

 

□法律监管空缺是医托泛滥原因

□是诈骗还是非法行医看法不一

□呼吁出台法规弥补依据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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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

者 焦庆乐

  10天前,北京协和医院门前上演了“抓医托”的精彩一幕,近百名北京东城区公安分局的便衣警察在短短十几分钟的时间里抓获了在此活动频繁的30余名医托。但记者从东城区公安分局了解到:这30余名医托经过审查、作笔录,大部分在12个小时放人,个别的也在24小时内离开。连同5月13日在同仁医院门前抓获的50余名医托,共83名,警方既没拘留也没罚款,没有处理一名。
  为什么抓了又放?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医托成为一种社会痼疾?如何加强治理?记者对此作了一番调查。

  唱双簧是常用伎俩

  医托,顾名思义,是医院的托儿。他们受雇于不出名的小医院,为其拉病人。这是一个常见的医托行骗版本:6月5日清晨,北京某大医院门口,几个30岁左右的妇女手里拎着CT片的袋子,抱着小孩,东张西望,神色略显慌张,记者故意说自己在运动时背部扭伤了,她们立刻走近来搭讪:是不是背上有伤呀?别在这家医院了,这里的伤科并不好。另外一个“刚好经过”的女人也停下脚步,称附近一家医院不错,并热心地为记者写下医院名称、地址及前去的路线。旁边一个知情人告诉记者,这些人都是医托,这些手法是他们的惯用伎俩,经常有警惕性不高的人上他们的当。

  防不胜防医院无奈

  北京积水潭医院治安办的负责人王世杰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与医托斗争了好几年了,1997年左右,我们医院还抓到过一个男医托,他的笔记本上记录着几十个医托的姓名、联系方式,骗病人去哪些医院的地址和联系人,甚至还有医托和医托之间的利润分配。可见,从那时起,医托就已经形成一个严密的组织网络。”
  “医院对此也没有办法,因为一来医院人手有限;二来医院没有取证权,一旦医托抵赖,也无法定性。目前,医院只能通过提示牌、曝光台等提醒病人,小心医托;治安人员发现医托行骗就上前阻止。但是这样做也是防不胜防,医托换家医院行骗或改头换面就又出现了。”王世杰说。
  深圳市中医院行政办公室的吴志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医院几次三番将抓到的医托扭送到公安机关,没过几天,这些熟悉的面孔又会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医院各科室。

  无法律依据难执法

  曾经参与打击医托行动的朝阳区卫生监督所田鹏毅科长说,除了患者病急乱投医等问题外,法律监管的空缺是医托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北京市卫生监督部门、朝阳工商分局及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告诉记者,查遍相关的法律法规,很难找出一条专门针对医托的查处规定。
  他们说,按照1998年12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医托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医托向病人行骗时被逮个正着,却因为受骗者不愿指证、证据不足等原因,公安机关只得放人。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只有其行骗获利超过3000元后,才构成“数额较大”给予处罚,否则只能作一般的治安处罚,公安部门在批评教育后,只能将医托放行。

  诈骗还是非法行医

  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龚卫平律师认为,如果所托医院本身属于非法医疗机构、医生根本没获得行医资格的,即非法行医,此时,为其服务的医托就构成法律上的“共犯”。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樊崇义则认为,医托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将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邸副大队长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诈骗是诈骗,医托是医托,不能混为一谈。医托一般够不上诈骗,首先,一些医托介绍的医院不是黑店,行医许可证等各种证件齐全,这样就很难定为诈骗;其次开的药也不是假药,只不过是以廉充贵、以次充好的中草药,药是否有效、是否对症,很难有准确的鉴定,由谁来鉴定也是一个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查处医托的难点在于:如何证实每一医疗过程的存在?如何证实多大程度欺骗、造成多大损害?如何证实医生、医院与“托儿”间的连带责任?医托的查处比典型的治安、刑事案件难得多,因为它涉及当今中国诸多的社会问题、法治难题。在法律依据严重缺乏、查处手段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由缺乏专业知识的警察负责查处,就更为艰难。目前的公安机关,充其量只能解决两类问题:用一般治安管理方式解决制止强拉硬拽、占道碍行、噪音扰民等妨碍他人合法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以刑事执法方式解决确能证实为诈骗的“医骗”行为,而目前所说的医托,大多既不属于一般治安秩序管理、也无法证实为真正的诈骗犯罪,因此才会出现“抓了放”、“放了再抓”的尴尬局面。

  立法规范联手整治

  遭遇执法尴尬的北京东城警方呼吁,应尽快弥补缺失,在法律法规上对医托的性质有个明确的界定,使得公安机关在执法上有法可依。
  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的石干章律师认为,医托现象在中国已经存在十多年,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进行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保护患者合法利益。
  王太元教授认为,像医托这类牵涉广泛、原因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公安机关一家“包干”,需要在依法规范基础之上分工负责。

打击医托并非没有法律可适用

  那么,打击医托是不是真的无法可依了?曾参与卫生部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律专家卓小勤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法律法规对医托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我认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卓小勤说,首先,即使医托是为合法医疗机构拉病人,该行为就已经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托本身就是一种广告的形式,可以称之为“现身说法的活广告”,他们在拉病人的同时也散发小广告。这些广告要么说自己能治好各种疑难杂症,要么说某某医院的专家如何神奇,用药如何有效。这些广告均没有经过审批,同时违反了关于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不得出现病人或者医师的形象,不得进行疗效宣传的规定。对这种形式的广告,工商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广告法予以行政处罚。
  其次,医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第二条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医托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医疗市场的秩序,侵犯了其他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医托在大医院发布非法医疗广告,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其他医院的声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本医院医托活动猖獗的,在抓获医托并查出指使者的情况下,受到侵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医托和指使医托侵犯其他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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