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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类案例(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20:27:07 收藏本页
[案情]
  1995年9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金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发起人协议:(1)甲公司投入价值40万元的厂房设备,乙公司投入资金28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3)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具体筹备及注册登记由乙方负责。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人选,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公司章程。乙方分两次将28万元人民币汇入公司帐户。公司的设立由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证明。
  [问题]
  金龙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各种准备行为。公司设立法定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额:“……( l)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是指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所在地。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除了生产经营场所、资金等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如生产所需的厂房、设备、技术、专业人员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还须经下列法定程序:(1)草拟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不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2)必要的行政审批。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3)缴纳出资。发起人须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或章程时认缴出资。(4)验资。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所需文件。(6)登记发照。
  [结论]
  本案例中,金龙有限公司的设立虽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和方式,却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关键之处在于没有办理注册登记,因此该公司在事实上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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