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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类案例(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20:25:35 收藏本页
[案情]
  1996年9月某食品服务公司与职工张某草拟了一份承包经营旅社的合同,后双方对原草拟合同进行了修改,正式签订了合同。在履行合同时,承包人要求执行原草拟的合同,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确认。人民法院认定:原草拟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执行最后正式签订的合同,承包人应负引起诉讼的责任。判决后,公司认为根据判决应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其与承包人的承包合同已无履行必要,单方面解除了与承包人的合同,将旅社又承包给另一职工。原承包人则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
  原承包人张英对以下问题不明白,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
  (1)其与食品服务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有履行的必要吗?
  (2)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
  (3)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4)其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要点]
  (l)张某与某食品服务公司的承包合同仍有履行的必要。因为判决已确认了该合同的效力。确定诉讼后的合同效力应以判决为根据,从该判决的内容看其属确认判决。法院已对双方有争议的合同关系进行了确认判决生效后,双方即应遵守、履行原判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承包人虽然已败诉,但也只应承担诉讼费用,而不能借此为认为判决又赋予了公司的追偿权,更不能认为公司方具有了废止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合同仍有履行的必要。
  (2)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照我国经济法规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除需具备法定条件外,还须履行法定程序,只有双方为解除合同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后方为有效。合同一经双方协商确定或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解除合同。某食品服务公司在原合同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又愿意履行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是错误的,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9条和31条的规定,本案中,由于公司的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因而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张某可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损失较大已超出违约金的,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如果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某应该向某食品服务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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