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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学类案例(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20:19:34 收藏本页
[案情]
  1996年4月,某外资企业董事长提供以下情况:该企业于1994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主要生产木器家俱,但由于经营不善,已亏损达500万元,于是其决定解散该企业。但该董事长不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企业终止的规定,也不知道企业终止后,如何清算,于是就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给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问题]
  假如你是李律师,你该怎样做?
  [法律意见书]
致××企业暨董事长先生:
  根据贵企业委托,李律师就贵企业终止企业是否合法以及如何清算的问题,现提出意见如下:
  1.外资企业终止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5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企业经营期限届满;(2)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商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破产;(5)企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已出现。
  2.外资企业的清算。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6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面讲到的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根据本细则第77条至第80条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外资企业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清算费用应从外 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终了,外资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剩余财产,按照外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注销营业执照。从上可见,贵企业可以终止企业,但必须依照我国的法律依法进行清算。
          
                   ××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
                        199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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